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日常工作及企業(yè)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yè)行政指定但與企業(yè)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fā)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網友咨詢:
40歲出頭的婦女小芳應聘到廣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隨后,小芳與酒店方約定了工資等事項并領取了工作服。身為農民,小芳覺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況且洗碗對她來說也不是多累的事情。當天,小芳就上班了,工作時間是從早上10點到晚上23點。
當天晚上23時10分左右,小芳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結束后,便跟隨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衛(wèi)室履行簽字下班手續(xù),不料途中因沒有燈光和護欄,她一不小心沒站穩(wěn),從高處摔到地上受傷,其后被送到醫(yī)院救治。經醫(yī)院診斷,小芳“骨盆骨折”。
小芳覺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應該算工傷。然而,這家酒店所屬公司認為其與小芳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小芳不算是公司的員工,而且小芳不知為何會走錯路受傷,因此與公司沒有關系。那么,小芳能認定為工傷嗎?
山西縱合橫律師事務所康悅律師解答:
小芳和酒店方雖還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她已經從事了相關的工作,雖然僅僅一天,但事實上也建立了勞動關系,其在工作區(qū)域、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要素,應當認定為工傷。
康悅律師補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