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網改造和建設的不斷發(fā)展,農電部門雇傭臨時工、合同工、協(xié)勤工進行電力生產工作的情況非常普遍,這給農電安全生產帶來事故隱患。
如2003-04-04,某供電公司工作負責人岳某帶領工作班人員在靜邱316線路34號桿挖拉線坑和33號桿下地錨工作。在放完34桿南側2個拉線后,岳某在北側拉線定位時,懷疑擬做的拉線和34桿臨近交叉的10 kV南邊線安全距離不符合規(guī)程要求,便派工作班人員戴某(農電協(xié)勤工)和王某借腳扣和安全帶。戴某回來后,在工作負責人岳某未在場的情況下,抽出皮尺若干米做模擬拉線,登上靜邱316線路34號東側桿。約15:30,戴某在10余米高處時,放松手中皮尺。皮尺被風刮至10 kV帶電線路上(大豐站103線),因皮尺導電使戴某觸電墜落地面,103線路速斷保護動作掉閘。戴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從這起事故可以看出農電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以下問題:
(1) 隨著農電體制的改革,各農電公司大都聘有臨時工、合同工、協(xié)勤工從事農電的日常維護和施工工作。外聘人員應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以下簡稱《安規(guī)》)要求,接受必要的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且不得單獨工作。同時,應加強對外聘人員的監(jiān)護,必要時應在工作地點配備專責監(jiān)護人,以便及時發(fā)現和制止違反《安規(guī)》的行為。當工作地點分散時,應在每個工作地點設專責監(jiān)護人,或干完一處工作,再到另一處工作,使工作班人員時刻都不脫離監(jiān)護。
(2) 工作負責人不能擅自做工作票范圍之外的工作。工作負責人不能靠想象瞎指揮,不能越權指揮。工作負責人的技術不過硬,對現場工作情況、施工周圍電纜、架空線布置不清楚,就可能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人身傷亡事故。
(3) 一些技術人員或工作負責人對現場情況不太清楚,對危險點分析不夠細致,違章違規(guī)指揮工作班人員做工作票范圍以外的工作。而工作班人員,特別是外聘人員安全意識差,不注意“三不傷害”,也不清楚負責人的指揮是否正確,也不敢提出疑問,讓干什么就干什么,也是造成電力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
(4) 一些農電部門的工作班組,工作前考慮不周,攜帶安全工具不全。到現場后,有些負責人認為農電工作危險小,將就湊和,如本次事故就是用皮尺代替絕緣繩引起的。
(5) 外聘人員想多做工作,表現自己,擅自超越工作范圍,造成走錯帶電間隔,帶電施工,單人工作,失去監(jiān)護。
(6) 一些農電部門管理混亂,領導安全意識薄弱,認為農電電壓等級低,危險性小,干這些“小活”只需一些外聘人員就行了,既省時又省錢。殊不知,缺少了安全意識,干任何工作都可能費時費錢,甚至出現損壞電力設施或人身傷亡事故。
(7) 隨意發(fā)包電力工程。不考慮承包人是否具有電力工程施工資格,其資格是否達到了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的等級要求。承發(fā)包工程例行工作票制、工作許可制、工作監(jiān)護制和工作間斷、轉移、終結制等手續(xù)不健全,也是農電安全生產的隱患。
(8) 有些農電部門不把外聘人員認做“自家人”,讓外聘人員做超出其安全許可范圍以外的工作,認為出了事故就是花些錢的事。這種錯誤的、草菅人命的想法是電力生產的大忌。任何時候、任何部門、任何人,對待外聘人員都應視同本單位職工,外聘人員出的事故就是本單位的事故。
農電安全生產是國計民生中的一件大事。隨著農網改造和建設的不斷擴大發(fā)展,遇到的安全問題會越來越多。但只要以《安規(guī)》為準繩,牢記“三不傷害”,就能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