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壓力容器的改造未進行技術審批
壓力容器的改造應有嚴格的審批制度,應經有關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查。例如改進高壓加熱器水位測量裝置,需要在筒體上開孔,開孔的位置和焊接工藝及其開孔的加強計算等均需技術主管簽字。但有的單位卻不經技術審批就私自開孔、胡亂施焊、隨意更換設計材料,這些均是不合法的。
1.5 壓力容器的檢修單位無資質
現(xiàn)在電力行業(yè)的檢修沿襲傳統(tǒng)的模式,壓力容器的檢修單位沒有經過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
1.6 不按規(guī)定進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驗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規(guī)定了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1次,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及精度等級也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但在壓力容器使用中,由于設備運行停不下來,或安全閥位置太高不好拆卸,或單位不重視等原因,致使安全附件不能校驗和檢修,有的安全附件甚至好多年都不進行拆卸,腐蝕銹死,不能起到保護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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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無安全狀況等級
對使用單位來說,壓力容器檢驗結論報告是相當重要的,結論報告至少包括:
(1)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
(2) 壓力容器能否繼續(xù)運行的意見;
(3) 繼續(xù)使用至下一個檢驗周期的時間;
(4) 繼續(xù)使用的最高工作參數(shù);
(5) 壓力容器(含安全附件)使用的限制性條件及注意事項;
(6) 檢驗及審核人的簽字和檢驗單位的印章。
現(xiàn)在很多電廠的壓力容器只進行專項檢驗,但專項檢驗不能代替定期檢驗,所以應注意區(qū)分定期檢驗和專項檢驗,并要有壓力容器檢驗后的安全狀況等級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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