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使用安全用具、工具和進行其它作業(yè)的規(guī)定(二)
第323條 焊槍有回火、鳴爆及堵嘴時,應滅火,把火嘴放在冷水中冷卻后用銅釬使嘴通暢。乙炔管在使用中著火時,應先彎折軟管,然后停止供氣。氧氣管著火時,應先松頂風釘,后關氧氣瓶總門。停止工作時應滅火。
第324條 焊接乙炔發(fā)生器時,應先清洗干凈。
第325條 每日焊接工作結(jié)束后,應將乙炔發(fā)生器內(nèi)的電石取出。
第五節(jié) 焊接帶絕緣油設備的規(guī)定
第326條 變壓器、開關等注油設備漏、滲油處需要補焊時,設備上部必須有泄壓孔道。焊接滲油處所必須低于油面100毫米以上。漏油嚴重的應放油吊芯后才能進行焊接。
第327條 焊接帶絕緣油的設備一律使用電焊,不準使用氣焊,嚴禁帶油大面積烘烤和用氣焊切割。
第328條 焊接帶油的設備時,視盛油容量大小,采取不同時間間隔進行間斷焊接,不許連續(xù)燒焊。
第329條 焊接帶油的設備時,周圍的易燃物必須清理干凈,并備有消防器材,必要時還要有專人監(jiān)護。
第330條 在大型變壓器上進行不停電焊接工作時,除應填寫小組工作票外,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 工作人員距帶電導體的距離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表一的規(guī)定;
二、 火焰與帶電導體的距離必須大于以下規(guī)定:
10千伏及以下,——不小于1.5米;
10千伏以上,——不小于3.0米;
三、 人體任何部位不許高出變壓器桶蓋;
四、 焊接人員對地必須絕緣良好。
第331條 焊接變壓器引線、線環(huán)等必須將油放凈,并用石棉布等將鄰近部位隔開或屏蔽住。
第332條 特殊項目的帶油設備的焊接,如桶皮開孔等,須先制定安全措施,經(jīng)本單位生產(chǎn)負責人(總工程師)批準后進行。
第六節(jié) 使用行燈的規(guī)定
第333條 行燈變壓器應為雙線圈變壓器,二次電壓不應超過36伏。如在特別潮濕地方或在金屬容器內(nèi)工作時,其電壓不應超過12伏。
第334條 攜帶式行燈變壓器一次電源線不應過長(一般在3米以內(nèi)),且應使用絕緣護套線或橡膠電纜。
第335條 行燈變壓器二次側(cè)線圈及金屬外皮應可靠接地。
第336條 不許將行燈變壓器攜帶至金屬容器內(nèi)使用。
第337條 行燈變壓器中斷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或在雨季中,使用前應搖測絕緣電阻。
第七節(jié) 起重、裝卸、運輸工作的規(guī)定
第338條 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jīng)驗的人領導,并應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信號,明確分工,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具進行全面檢查。
第339條 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卷揚機、手搖絞車等放置必須平穩(wěn)牢固,并應設制動和逆止裝置。
第340條 起吊重物時應先試吊。當重物吊離地面100毫米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次檢查受力部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341條 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nèi)角側(cè)和起吊重物下面)嚴禁有人通過或停留。
第342條 起吊物體必須綁牢。物體的棱角或特別光滑部分與繩子接觸應加以包墊。
第343條 使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勾環(huán)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第344條 起重時,在絞磨起重機械的滾筒上,至少應繞有五圈鋼絲繩,拖尾鋼絲繩應隨時拉緊,并應由有經(jīng)驗的人負責。
第345條 起重機具應有銘牌,標明允許工作荷重,不得超重使用。無銘牌或自制的起重機具,必須經(jīng)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346條 鋼絲繩應定期檢查和浸油,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一、 鋼絲繩在一個吊距中有下表內(nèi)的斷絲根數(shù)者:
見表
二、 鋼絲繩斷股者;
三、 鋼絲繩磨損或腐蝕到原來鋼絲直徑的百分之四十及以上或鋼絲繩受過嚴重退火和局部電弧燒傷者。
第347條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重工作時,起重機具及被吊物與帶電導體不應小于下述距離,否則應制定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或?qū)⒃O備停電:
1千伏及以下,1.5米;——3~10千伏,2.0米;
35~110千伏,4.0米;——220千伏,6.0米。
第348條 使用車輛運輸不得過載。運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包括電纜軸)必須綁扎牢固,防止?jié)L動。若有人同乘時,應站在安全地方,嚴禁站在運載物體的前方。
第349條 搬運電桿、邦樁等重物,必須步調(diào)一致,起、放電桿時應互相呼應。
第八節(jié) 使用腳手架及腳手板的規(guī)定
第350條 在高處工作,腳手板與斜道板的厚度須在50毫米以上并綁牢。斜道板應釘好橫木條。嚴禁以圓木(杉槁)代替木板使用。
第351條 在高處所搭的腳手架木板連接部分應錯開。探頭板長度不應超過300毫米。
第352條 高于20米以上的架臺,其周圍應有一米高的欄桿。架臺底部周圍應有不低于0.1米的擋板,以防滾落物體。
第353條 在架臺旁應有牢固的梯子,梯凳應用直徑4.0毫米鐵線綁牢,不許用釘子釘。架臺所能承受的重量應以明顯的木板標明,掛在人上下的地方。
第354條 在超過5米高的腳手架上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或用外腳手板封檐。工作人員應穿軟底鞋,冬季不宜穿塑料底鞋。
第355條 高處作業(yè)人員隨身使用的工具及材料,應備有工具袋,并注意勿使工具和材料掉下。上下傳遞物體要用繩索,禁止上下拋擲。
第356條 在帶電設備附近搭拆腳手架時,應停電進行,否則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嚴禁跨越35千伏及以上帶電設備。水平距離應不小于3米;
二、 10千伏及以下,水平和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5米;
三、 應有電氣工作人員監(jiān)護。
附錄四 關于實習生和學徒工參加高壓工作的規(guī)定
一、 為培養(yǎng)社會主義建設接班人才,能盡快獨立操作,特制訂如下要求:
1. 凡實習生或徒工,在參加工作前,必須經(jīng)過培訓,并按工作專業(yè)簽定師徒合同,合同期至少為三個月。
2. 有自學能力的實習生或徒工,應在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訂出學習計劃。階段學習計劃結(jié)束后,應進行考核。
3. 實習生和徒工在有經(jīng)驗的師傅帶領下,可以參加一些簡單的技術工作,但最后應經(jīng)師傅檢查驗收。
4. 實習生和徒工必須尊敬師傅,師徒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在現(xiàn)場工作時,實習生和徒工必須服從命令聽指揮,否則現(xiàn)場負責人或師傅有權停止其工作。
二、 實習生及學徒工經(jīng)考試合格后,在停電范圍內(nèi)允許其進行獨立操作,其質(zhì)量應經(jīng)過檢查合格。
附錄八 事故調(diào)查有關規(guī)定及報告表填寫說明
1. 事故報告表按事故性質(zhì)分為下列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