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風(電)時間:
二、涉及隊組及范圍:
三、實施部門:
四、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1、停風前實施部門向調度室通知,由調度室記錄在冊并向涉及隊組工作面通知到位后,方可由調度室通知實施部門停風。
2、停風后涉及范圍內所有人員撤至進風大巷(地面),并切斷涉及范圍內的所有電源,巷口設置柵欄與警戒牌(停風巷道,禁止入內),瓦檢員、帶班長向調度室匯報撤人情況。
3、送風前,由實施部門通知調度室,調度室依據井下瓦檢員的瓦斯檢查匯報情況,逐處發(fā)出送電命令。
4、瓦檢隊在送風后逐點檢查各掘進,各回采所有測點瓦斯,發(fā)現異常,立即排放,并向調度室匯報相關排放情況,嚴禁調度室發(fā)布命令向排放范圍內送電,排放瓦斯實行“三級跟班”排放。
五、停電安全技術措施
1、掘進隊停電涉及局扇停風的同時執(zhí)行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2、停電前,停電范圍內如已有檢修人員向變電所送達了設備停電命令后,在局部停電后,該人員和變電所必須向調度室再次報告情況。
3、恢復送電前,調度值班、礦值班領導,向變電所核實擬送電范圍內是否有人在局部停電前已通知變電所停電情況,如有禁止向該設備送電,防止發(fā)生意外,由檢修人員檢修完畢后,執(zhí)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
4、瓦斯超限范圍嚴禁送電。
審批欄
安全礦長: 總 工:
實施隊組: 涉及隊組:
機 電 科: 瓦 檢 隊:
調度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