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我礦運輸大巷軌道檢修工程安全順利完成,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特編制如下機車運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連隊和電機車司機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
一、技術措施
1、 機電、運輸隊每班必須定期檢修電機車和礦車的各種保護裝置,并經常檢查運輸大巷軌道的質量,發(fā)現隱患,要及時處理。
2、 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以及機車是否有慢速檔位,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能使用該電機車。
3、 水溝返砌施工地段前后50米處必須懸掛有“前面施工,機車慢行”的警示牌,施工隊所用的材料堆放不得防礙電機車的安全運行。
4、 當電機車進入施工地段前50米處時,電機車必須減速慢行,并發(fā)出警鈴與施工人員聯(lián)系是否可以通過。
5、 電機車運行時,必須有用礦燈發(fā)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guī)定(即:礦燈從下至上晃動為機車向后行駛信號,礦燈從上至下晃動為機車向前行駛信號,礦燈左右亂晃動為機車緊急停車信號)。非特殊情況,任何人都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6、 運輸隊每班必須有跟車人員進行礦車調配,機車行駛時必須有照明和紅燈,每次運送礦車數量不得超過10臺,否則按每次100元罰款處理。
7、 機車行駛近巷道口、硐室口、風門、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時,以及前面有行人、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慢行駛,并發(fā)出警號。
8、 電機車運行時,所有礦車及材料車必須與機車可靠連接,運送的所裝材料都不得超寬或超高,否則按每次100元罰款處理。
9、 礦車掉道時,跟隨車人員必須立即向司機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所掉礦車必須用人力抬上道,嚴禁用電機車拖上道,否則按每次100元罰款處理。
10、 未盡事宜,嚴格按《電機車司機操作規(guī)程》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