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主要是指生產過程中的加熱用火、維修焊割用火及其它火源。它是導致火災爆炸最常見的原因。明火的控制包括:
(1)加熱用明火的控制
1)加熱易燃液體時,應盡量避免采用明火,加熱時可采用蒸氣或其它熱載體。
2)裝置中明火加熱設備的布置,應遠離可能泄漏易燃物的貯罐區(qū),并應布置在散發(fā)易燃物設備的側風向或上風向。
(2)維修用火的控制
1)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貯罐和管道內部作業(yè),應采用安全電壓電器或防爆電器。
2)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應盡量避免焊割作業(yè),進行焊割作業(yè)時應執(zhí)行動火規(guī)定。
3)在積存有可燃氣體、蒸氣的管溝、深坑、下水道及其附近,沒有消除隱患之前,不能有明火作業(yè)。
4)電焊把線、地線應絕緣良好,不能利用與易燃易爆生產設備聯(lián)接的金屬件作為電焊地線,以防止在電器通路不良的地方產生高溫或電火花。
5)對熬煉設備要經常檢查,防止煙道竄火和熬鍋破漏,注意熬煉地點的選擇。
6)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噴燈,應按動火制度要求進行,并將可燃物料清理干凈。
7)煙囪飛火、汽車、拖拉機、柴油機等排氣管噴火,都可能引起易燃物爆炸、燃燒。煙囪周圍不準搭建易燃建筑物。機動車輛可在排氣管上安裝火星熄滅器。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在有燃爆危險的生產場所要嚴禁吸煙。因亂扔煙頭造成的火災爆炸時有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