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guī)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廚房電器的能效等級和熱效率計算、技術(shù)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V的如下類型家用和類似用途廚房電器:
a)以電熱元件或電磁感應方式加熱,額定功率不大于2200W的電飯鍋;
b)具有自動控制工作壓力能力,以電熱元件或電磁感應方式加熱,額定功率不大于2200W、額定容積不超過10L,額定蒸煮壓力為40kPa~140kPa(表壓)的電壓力鍋;
c)額定功率不超過2200W的電燉鍋及電燉盅;
d)可通過握持手柄并傾斜壺身的方式從壺嘴倒水、僅用于煮水并將水加熱至沸點且無自動注水功能的電水壺;
e)一個或多個加熱單元的電磁灶,每個加熱單元的額定功率為700W~3500W;
f)最大額定輸入功率在2500W及以下,利用頻率為2450MHz的ISM頻段電磁能量以及由電阻性電熱元件加熱爐腔內(nèi)物品和食物的微波爐,包括組合型微波爐。
注:ISM頻段是由國際電信聯(lián)盟(ITU)確定并在國際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制定的編號為CISPR11的標準中采用的電磁頻率范圍。
本文件不適用于如下類型的廚房電器:
——商用電磁灶、工頻電磁灶和凹灶;
——商用微波爐、工業(yè)微波爐以及帶抽油煙機的微波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