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
為了加強行車的日常管理,增強行車的使用壽命,提高行車的使用效率,避免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公司內的所有行車及其使用人、管理者均應遵守本制度。
三、職責
行政安全部為行車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設備部為行車維護、保養(yǎng)的責任部門。
第二章 使用規(guī)定
一、帶有駕駛室的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專人駕駛。嚴禁非駕駛人員操作。起重機司機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方能按指定機型獨立操作。
二、起重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禁止使用。
1、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
2、吊鉤、滑輪、卷筒達到報廢標準。
3、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載荷。
4、限位開關失靈。
5、主要受力件有裂紋、開焊。
6、主梁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
7、車輪裂紋、掉片、嚴重啃軌或“三條腿”。
8、電氣接零保護掛靠失去作用或絕緣達不到規(guī)定值。
9、電動機溫升超過規(guī)定值。
10、轉子、電阻一相開路。
11、車上有人(檢查、修理指定專人指揮時除外)。
12、露天起重機當風力達六級及以上。
13、新安裝、改裝、大修后未經(jīng)驗改合格。
14、軌道行車梁松動、斷裂、物件破碎、終點車檔失靈。
三、起重機司機三不準:
1、工作前嚴禁飲酒。
2、不準帶無關人員上車。
3、操作時不準吸煙、吃東西和與他人談話。
第三章 操作規(guī)程
一、通用橋式起重機操作規(guī)程
1、開車前要先檢查:機械、電氣、安全裝置是否良好;車上有無可碰、卡、掛現(xiàn)象;確認一切正常,打鈴告警后,再送電試車。檢查發(fā)現(xiàn)有第二章第二款的情況時立即停車。
2、操作中必須精力集中,與下面密切配合。
3、操作中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
①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⑤歪拉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⑦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⑨埋地物品不吊。
⑩干部違章指揮不吊。
4、操作中要始終做到穩(wěn)起、穩(wěn)行、穩(wěn)落。在靠近鄰車或接近人時必須及時打鈴告警告。
5、吊運物品堅持“三不越過”:
①不從人頭上越過;
②不從汽車、拖拉機或其他載重車輛頭上越過;
③不從設備上越過。
6、運行時,任何人發(fā)出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
7、操作帶翻、游翻、兜翻時應在安全地方進行。
8、起吊重物時,距地面距離不許超過0.5米。
9、吊運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升至10公分高度停車檢查剎車能力。
10、吊運過程中,不允許同時操作三個機勾(即大車、小車、卷揚不能同時動作)。
11、正常情況下不準打反車。
12、嚴禁使用兩臺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機共吊一物。用兩臺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機共吊一物時,應采取使兩臺起重機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準超過兩臺起重機起重能力總和的80%。且須安全部負責人或其指派的專人在場指揮,方能起吊。
13、上下車時需由梯子平臺通過。不準從一臺車爬至另一臺車。不準沿軌道行走。
14、車上不準堆放活動物或其他物品,工具應加以固定。
15、同一跨軌道上有兩臺以上吊車時,不準相互推車碰撞。
16、吊鉤不載荷運行時,應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17、在處理故障或離車時,控制器必須放于“0”位,切斷電源。不準懸掛重物離開車。下班時把小車停于駕駛室一端,吊鉤升至規(guī)定高度。
18、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特別是不安全因素必須交待清楚。
二、電動梁式吊車操作規(guī)程
1、操作前必須做到:
①向交班人或參閱交接班記錄了解設備狀況。
②詳細檢查卷場限位開關、制動器力矩。
③檢查鋼絲繩、吊鉤、吊具和電器部分。
④觀察車上有無可能掉下來的東西,緊固件有否松動,并試驗空車。
2、操作中做到:
①必須保持鋼絲繩卷繞正確,發(fā)生出槽亂卷現(xiàn)象應及時下降理正后再起吊。
②吊物件時禁止從人頭、火車頭、汽車頭及設備上越過。
③吊物操作要平穩(wěn),不準擺晃。
④同一跨軌道有兩臺以上吊車時不準推拉碰撞。
⑤發(fā)現(xiàn)以上情況之一者應停車。
3、離開工作地時應將吊物放下,吊鉤升到規(guī)定高度,切斷電源。
三、帶有駕駛室的電動跑車,除執(zhí)行梁式吊車、電動葫蘆操作規(guī)程外,還應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開動行走機構時,應先看轉轍器(叉道)是否接通。
2、在彎道上不能全速行駛。
四、特種行車除執(zhí)行《通用橋式起重機操作規(guī)程》外,還應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操作吊運熔化金屬、液體浮渣及澆鑄天車:
(1)起吊前,須注意吊是否將包環(huán)吊牢。
(2)將金屬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內的高度試驗制動器可靠性。
(3)包內液體距包沿之距離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將天車停于澆鑄鋼渣位置。
(5)不準利用天車扯拉“凝固金屬”。
(6)吊運金屬包時不準從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過。
(7)發(fā)現(xiàn)有漏包現(xiàn)象時,應打鈴告警、找安全地方放下,運行中金屬包距地面距離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時,應注意輔助吊鉤動作,不準鋼絲繩與金屬包相碰接觸。
(9)當天車移動時,應注意避免吊鉤及金屬包掛住地面物品,不準從設備上越過。
(10)傾倒液體金屬或浮渣時應平衡均勻,以免迸濺到工作場地。
(11)如因有浮渣,液體金屬倒不出時,不應再翻復金屬包。
2、操作電磁盤及抓斗天車:
(1)起重電磁盤工作時,只可在指定路線內移動重物。
(2)起重電磁盤工作時,應經(jīng)常注意電壓變化情況,如有突然下降或超出規(guī)定值時,應停車檢查。
(3)起重鋼絲繩及電纜應正確卷繞在卷筒上。
(4)起重電磁盤不準超高退磁卸物,不吸物時不準通電。
(5)電磁盤工作不準超“JC”制。
(6)抓斗工作時,為避免物品掉出,應交抓斗閉合緊密,不許可搖晃。
(7)當抓斗沒有完全閉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閉合,以防止過載。
(8)抓斗起升時,應使負苛均勻傳至每支鋼絲繩上。
(9)抓斗工作前,各機構需進行短時間空運轉,查看是否正常。
(10)電磁、抓斗不得吸、抓固定物品。不準升高卸物破碎。形狀不規(guī)則的硬質物品不準抓。
(11)抓斗、磁盤重與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過天車的額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時磁盤、抓斗應落至地面。
3、吊運毛坯天車:
①在起吊時須確信捆綁、夾持緊固。
②將毛坯送進或取出爐子時不得碰擊爐口及其他物品。
③不準使夾持毛坯的夾鉗或其它裝置留在爐子中。
五、起重機駕駛人員交接班必須實行班點檢,詳細記錄每班檢查及運轉情況。班檢內容包括:
1、有聲信號聲音宏大。
2、控制器觸頭應接觸良好,保證調速正常。
3、各制動器必須靈活可靠(特別是卷揚機構)。
4、錐度軸上的聯(lián)軸器不準松動。
5、大、小車緩沖器完整可靠。
6、集電托及軟線不準有掛、卡、碰、脫現(xiàn)象。
7、各安全開關必須完整、靈活、可靠(特別是升降機構)。
8、大、小車軌道不準有障礙物。
9、電動機碳刷、滑環(huán)必須光滑,接觸良好,調速正常。
10、鋼絲繩的緊固、卷繞必須正確,其損壞不得超過報廢標準。
11、吊鉤、滑輪轉動靈活,不準有裂紋、破裂現(xiàn)象,防松螺母必須可靠。
12、空運轉試車,確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第四章 違章處罰
一、違章操作處罰:
1、開英雄車、開違章車、開帶病車、開賭氣車每次罰款20元。
2、工作停歇時,將起吊物品懸在空中停留每次罰款20元。
3、吊運過程中,起吊物品在人員和重要設備上越過每次罰款50元。
4、地面有人應先按鈴警示或繞道行使,必要時未停車,不等地面人員讓開后再開車,一邊響鈴一邊從人員上方越過每次罰款50元。
5、在多人指揮,信號不明、手勢不清、扎縛不牢不正、超負荷及斜吊、拉吊等易發(fā)生事故的情況,盲目起吊每次罰款50元。
6、行車不帶負荷移動時,吊鉤未提起,吊鉤口掛長鋼絲繩、鏈條等吊具拖行的每次罰款20元。
7、雙鉤行車工作時,不工作的鉤子未開到接近極限位置的高度,鉤子上掛著鋼絲繩等吊具;兩只吊鉤同時吊兩個物件每次罰款20元。
8、雙鉤行車主、副鉤換用時,在兩個吊鉤達到相同高度之后,必須按需要順序一個個地單獨開動。未按需要順序同時開動的每次罰款20元。
9、不按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違反一次處罰20—50元。
第五章 附則
一、本制度由項目部進行修改和解釋。
二、本制度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