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二、起重機作業(yè)前,應檢查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三、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二)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三)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guī)定;
(四)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五)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guī)定;
(六)供電電纜無破損。
四、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五、作業(yè)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六、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guī)定的起重量。
七、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xiàn)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八、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業(yè)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十、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十一、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物0.5m以上。
十二、對于無中央集電環(huán)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十三、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tǒng)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十四、 十四、作業(yè)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動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支安全地帶。
十五、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tǒng)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yè)。
十六、作業(yè)中如遇六級有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yè),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十七、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十八、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十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位置代替操縱機構。
二十、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譬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二十一、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二十二、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空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生物降到地面
二十三、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彩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lián)絡進行指揮。
二十四、作業(yè)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生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直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二十五、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必須系好安全帶。
二十六、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二十七、在寒冷季節(jié),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二十八、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