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2、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xù)鈴聲或報警;
3、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4、當起重機上或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guān)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5、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以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7、在軌道上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當工作結(jié)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當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
8、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9、 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b.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diào)整起升、變幅機構(gòu)的制動器;
c.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地吊運;
f.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shè)計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shù)。
g.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18規(guī)定;
表18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路電壓V(KV) |
<1 |
1-35 |
≥60 |
最小距離(M) |
1.5 |
3 |
0.01(V-50)+3 |
h.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10、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jù)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11、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gòu)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shè)計運輸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