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我公司的爆炸材料管理工。
第2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 負責爆炸材料庫內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2、 將在籍的爆炸材料建賬、將爆炸材料的領用、退情況記錄齊全、做到帳、物、卡三相符。
3、 負責爆炸材料的發(fā)放、退庫管理。
4、 必須對所有雷管進行壓碼編號。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于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并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5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需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掌握礦井爆炸材料儲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3、掌握爆炸材料的數(shù)量。
4、掌握爆炸材料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5、掌握和了解各種爆炸材料的功能和成份。
三、安全規(guī)定
第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2、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shù)毓矙C關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3、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4、嚴格執(zhí)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7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shù)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第8條 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9條 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guī)定貯存。
第10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fā)放炸藥、雷管編號的專用硐室。
第11條 必須有專門硐室上架存放爆破員的藥箱、雷管箱、存放的藥箱、雷管箱、雷管想內不準有剩余炸藥、雷管。
第12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qū)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2、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3、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4、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段面積不得小于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存砂箱隔墻,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
5、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fā)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個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沖擊波密閉門。
6、庫房地面必須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第13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喧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喧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
第14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貯存。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第15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隔爆型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fā)生故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jiān)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四、 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庫房管理
第16條 庫房周圍40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并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qū)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17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18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guī)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9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20條 地面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fā)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fā)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fā)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fā)放套間內發(fā)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21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措施。
第22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fā),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里的空氣應保持干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3、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4、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避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23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fā),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地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wèi)晝夜看守。
第24條 開鑿井筒或平調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
第25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shù)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2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只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27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
第28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發(fā)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米。
2、發(fā)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4、發(fā)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9條 井下炸藥庫發(fā)放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炸藥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2、收發(fā)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3、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4、發(fā)放臺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面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30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和發(fā)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xiàn)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并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31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并進行登記,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32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建立火藥發(fā)放臺賬和庫存臺賬;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33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于500發(fā)、失效炸藥不得多于100千克,并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34條 火藥發(fā)放必須按照入庫順序發(fā)放,做到先入庫先發(fā)放,防止積壓。
第35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guī)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炸藥檢查和電雷管全電阻檢查
第36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則不得發(fā)放。
第37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銹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銹。
第38條 電雷管發(fā)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進行編號;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硐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并清點數(shù)量,每次最多取100發(fā)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fā)放。
第39條 電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搓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guī)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40條 出廠時電雷管有統(tǒng)一編號的,發(fā)放時要對照爆破員的姓名、編號,逐發(fā)逐段進行登記,不得出現(xiàn)差錯和漏記。
第4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按規(guī)定操作,并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并建立臺賬。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4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4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后,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fā)或20發(fā)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待發(fā)。
五、操作準備
七、正常操作
第55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fā)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jù)領料單如數(shù)發(fā)放,并登記入賬。
第5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fā)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2、凡未經領導簽發(fā)、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4、使用不合格藥包或無炸藥包的。
5、炸藥和電雷管變質、失效的。
第57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fā)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xiàn)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58條 爆破工將當班剩余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班組長的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shù)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xù)。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fā)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后方準發(fā)放。
第59條 對在領退手續(xù)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fā)現(xiàn)后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60條 經常檢查炸藥和雷管,防止其變質和自燃自爆。不得積壓,不合格產品不準發(fā)放。
第61條 庫房外來人員憑證進入,并登記。嚴禁無證人員進入庫內,嚴禁把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等的物品帶入庫內,嚴禁在庫內進行與工作無關的一切活動。
第62條 嚴禁容易產生靜電的任何衣服進入庫房。開啟雷管箱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63條 庫內爆炸材料的擺放整齊,各項設施清潔,地面無雜物。壓碼錯誤、字碼不清以及位置不當?shù)碾娎坠馨磮髲U處理。
第64條 經全電阻檢查,電阻達不到要求的電雷管按報廢處理。
第65條 變質或報廢的炸藥、雷管要專門存放,妥善保管。
第66條 雷管箱不得有裸露針頭。
八、特殊操作
第67條 經常檢查庫房滅火器、砂箱、鏟子、防火桶等,保證完好。
第68條 雷管或炸藥的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箱。
第69條 庫房抗沖擊波密閉門、抗沖擊波活門以及其它風門要保持關閉狀態(tài),并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九、收尾工作
第70條 爆炸材料管理和發(fā)放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記錄在值班簿中。
第71條 查看發(fā)放、退庫記錄,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第72條 做好交接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