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規(guī)定行車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證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確保行車平穩(wěn)運行。
二、范圍:行車作業(yè)。
三、職責:行車操作工負責具體執(zhí)行本規(guī)程。
1. 操作前的準備
1.1 了解工作內(nèi)容、要求、指定指揮人員、掛鉤、摘鉤人員,了解工作環(huán)境,確認所吊物品不超過額定起重量,了解前一個班的運行情況。
1.2 確認供電情況,是否有臨時斷電檢修情況。
1.3 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做好開車前的日常點檢記錄。
1.4 檢查重要部位的連結(jié)和使用情況,對個別機構(gòu)進行必要調(diào)整,各控制器靈敏可靠并對準零位。
1.5 檢查各安全開關(guān)、行程開關(guān)、聯(lián)鎖保護等是否完整,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guān)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并聯(lián)系點檢人員前來檢查處理。
1.6 開車前操作人員應檢查行車上部及軌道上是否有人或雜物,清除設備周圍和軌道上的障礙物。
1.7 檢查確認各潤滑點油量是否充足,潤滑是否良好。
1.8 檢查確認鋼絲繩是否完好,斷絲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每捻距5根斷絲)。
1.9 檢查確認主、副吊鉤是否安全可靠。
1.10 檢查滑線設施及電源示燈是否良好,確認電源開關(guān)接地良好,并側(cè)身送電,掛上操作牌。
2.操作要求
2.1 操作人員應認真遵從指揮信號,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每次起動與行走時均應先鳴鈴警告。
2.2 開啟主、副鉤時應緩慢進行。
2.3 卷揚上升時,吊具滑輪距離大車主梁下方的高度至少應保持在500mm以上。
2.4 起吊時,吊運物下面禁止站人,移動和起吊重物只聽從指揮人員發(fā)出信號,但停車吊運物信號無論由誰發(fā)出,都應立即停車。
2.5 大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2.6 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zhuǎn)到第一檔,然后逐級檔加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zhuǎn)回“0”位約一、二秒方可操作,大車未停穩(wěn),不準打倒車。
2.7 行車運行中如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guān)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2.8 傾倒冰銅時,應先看好冰銅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澆注時,下降速度要緩穩(wěn)。
2.9 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銅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2.10 吊鉤下降時必須注意觀察鋼絲繩的松緊度,防止因吊鉤頂住后還繼續(xù)下降而導致鋼絲繩脫槽。
2.11 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反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guān)代普通開關(guān)。
2.12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2.13 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diào)一致。
2.14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距離不得小于3米,嚴禁撞車。
2.15 必須在重物垂直方向上吊起重物,禁止用移動大車和小車來托動重物。
2.16 行車的控制器應逐步開動,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行前禁止將控制器從順轉(zhuǎn)位置直接打到逆轉(zhuǎn)位置進行制動,防止事故的情況下例外。
2.17 行車如遇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下降較大時,盡快將所有控制器打到零位,司機室總開關(guān)必須切斷,司機以信號通知指揮人員及其它人員停止作業(yè);如停電時吊鉤上有重物,任何人不得在重物下方通過。
2.18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吊具應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并移動至非過道等位置上空,控制器處在零位,并切斷電源。
3.安全注意事項
3.1 嚴禁無證操作,行車工須經(jīng)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jīng)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3.2 行車操作人員嚴禁濕手或帶濕手套操作,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凈,以防油或水進入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
3.3 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cè)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3.4 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diào)整機件。
3.5 夜間吊裝作業(yè)應有足夠的照明。
3.6 行車有故障進行維修或檢查保養(yǎng)時,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并在醒目位置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3.7 行車工必須做到“十不吊”
3.7.1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7.2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初吊物或指揮不明不吊;
3.7.3 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7.4 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3.7.5 歪拉斜掛不吊;
3.7.6 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品的不吊;
3.7.7 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險的物品不吊;
3.7.8 帶棱角、快口未墊好的不吊;
3.7.9 重量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7.10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4.配合檢修
4.1 將行車開到指定的檢修位置,停穩(wěn)車后,切斷電源,向檢修人員了解檢修內(nèi)容,落實檢修掛牌制度,負責觀察其它行車運行情況,有可能發(fā)生推車、撞車現(xiàn)象時,提前向檢修人員發(fā)出警示信號或打鈴,正常情況下杜絕推車、撞車。
4.2 檢修人員發(fā)出試車信號后,必須先提醒其他人員注意,打鈴警示后,方可試車,試車過程中聽從檢修人員指揮,試車結(jié)束后及時向檢修人員反饋試車是否正常。
4.3 檢修過程中上、下都有人指揮行車時,首先聽從車上人員指揮,結(jié)束后再聽下面人員指揮。檢修期間行車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必須得到檢修人員同意后,方可離崗。
4.4 檢修結(jié)束后,協(xié)助將檢修現(xiàn)場清理干凈,確認安全后,行車方可投入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