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司爐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有“司爐證”方準操作,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持安全操作證上崗操作。
2.2、鍋爐工應熟悉鍋爐構造、工藝流程、安全裝置性能、事故處理和鍋爐安全知識。
2.3、鍋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按時進行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不正常現(xiàn)象,應及時處理。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2.4、運行中的鍋爐,如燒干或確認嚴重缺水,應立即停爐檢查,妥善處理,并向領導報告,嚴禁立即補加冷水,采取其它掩飾事故的做法。
2.5、運行中應保持水位計完好、準確、清晰易見,每班沖水位計兩次。
2.6、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2.6.1鍋爐水位降至下限以下或升至上限以上時;
2.6.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繼續(xù)下降;
2.6.3給水設備損壞,無法上水;
2.6.4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全部失效;
2.6.5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2.6.6其它異常情況,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7、定期分析爐水,嚴格控制爐水指標,認真執(zhí)行排污制度。
2.8、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好用,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2.9、壓力表在裝用前應做校驗,并在表盤上劃紅線指示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