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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1月26日發(fā)布的《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企業(yè)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yè)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fā)放至企業(yè)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