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電電纜應沿道路路邊或建筑物邊緣埋設,并宜沿直線敷設;轉彎處和直線段每隔20m處應設電纜走向標志。
2.電纜直埋時,其表面距地面的距離不宜小于0.2~0.7m;電線上下應鋪以軟土或砂土,其厚度不得小于100mm,并應蓋磚保護。
3.電纜與鐵路、廠區(qū)道路交叉處,應敷設在堅固的保護管內(nèi);管的兩端宜伸出路基2m。
4.低壓電纜(不包括油浸電纜)需架空敷設時,應沿建筑物、構筑物架設,其架設高度不應低于2m;接頭處應絕緣良好,并應采取防水措施。
5.電纜直埋時,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間平行和交叉時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嚴禁將電纜平行敷設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況應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電力電纜間、控制電纜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在交叉點前后1m范圍內(nèi),當電纜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開時,其交叉距離可減為0.25m。
2)電纜與熱力管道(管溝)及熱力設備平行、交叉時,應采取隔熱措施,使電纜周圍土壤的溫升不超過10℃。
3)電纜與熱力管道(管溝)、油管道(管溝)、可燃氣體及易燃液體管道(管溝)、熱力設備或其他管道(管溝)之間,雖距離能滿足要求,但檢修管路可能傷及電纜時,在交叉點前后1m范圍內(nèi),尚應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纜穿入管中,其距離可減為0.25m。
表1 電纜之間、電纜與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間平行和交叉時的最小距離
項 目 |
最小距離(m) |
|
平行 |
交叉 |
|
電力電纜之間及其與控制電纜之間 |
0.10 |
0.50 |
控制電纜間 |
- |
0.50 |
熱管道(管溝)及熱力設備 |
2.00 |
0.50 |
油管道(管溝) |
1.00 |
0.50 |
可燃氣體及易燃液體管道(溝道) |
1.00 |
0.50 |
其他管道(溝道) |
0.50 |
0.50 |
鐵路路軌 |
3.00 |
1.00 |
公 路 |
1.50 |
1.00 |
城市街道路面 |
1.00 |
0.70 |
電桿基礎(邊線) |
1.00 |
- |
建筑物基礎(邊線) |
0.60 |
- |
排水溝 |
1.00 |
0.50 |
6.進入變電所、配電所的電纜溝或電纜管,在電纜敷設完成后應將管口堵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