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交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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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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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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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位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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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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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序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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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錘沖擴渣土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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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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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底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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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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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nèi)容:
1.打樁機所配置的電動機、內(nèi)燃機、卷揚機、液壓裝置等的使用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3.2節(jié)、第3.4節(jié)、第4.7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打樁機類型應根據(jù)樁的類型、樁長、樁徑、地質(zhì)條件、施工工藝等綜合考慮選擇。打樁作業(yè)前,應由施工技術(shù)人員向機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shù)交底。
3.施工現(xiàn)場應按地基承載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進行整平壓實。在基坑和圍堰內(nèi)打樁,應配置足夠的排水設(shè)備。
4.打樁機作業(yè)區(qū)內(nèi)應無高壓線路。作業(yè)區(qū)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樁錘在施打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在距離樁錘中心5m以外監(jiān)視。
5.機組人員作登高檢查或維修時,必須系安全帶;工具和其他物件應放在工具包內(nèi),高空人員不得向下隨意拋物。
6.安裝時,應將樁錘運到立柱正前方2m以內(nèi),并不得斜吊。吊樁時,應在樁上拴好拉繩,不得與樁錘或機架碰撞。
7.嚴禁吊樁、吊錘、回轉(zhuǎn)或行走等動作同時進行。打樁機在吊有樁和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8.插樁后,應及時校正樁的垂直度。樁人土3m以上時,嚴禁用打樁機行走或回轉(zhuǎn)動作來糾正樁的傾斜度。
9.拔送樁時,不得超過樁機起重能力;起拔載荷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打樁機為電動卷揚機時,起拔載荷不得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
2)打樁機卷揚機以內(nèi)燃機為動力,拔樁時發(fā)現(xiàn)內(nèi)燃機明顯降速,應立即停止起拔;
3)每米送樁深度的起拔載荷可按40kN計算。
10.卷揚鋼絲繩應經(jīng)常潤滑,不得干摩擦。鋼絲繩的使用及報廢標準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4.1節(jié)的規(guī)定。
11.作業(yè)中,當停機時間較長時,應將樁錘落下墊好。檢修時不得懸吊樁錘。
12.遇有雷雨、大霧和六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一切作業(yè)。當風力超過七級或有風暴警報時,應將打樁機順風向停置,井應增加纜風繩,或?qū)读⒅诺沟孛嫔?。立柱長度在27m及以上時,應提前放倒。
13.作業(yè)后,應將打樁機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將樁錘落下墊實,并切斷動力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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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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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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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受 交 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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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交底單位填寫,交底單位和接受交底單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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