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洪渡汛是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證措施,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防洪渡汛的要求,認真做好防汛措施,保證其責任區(qū)內的防洪搶險措施落到實處。
2各單位承擔的工程施工任務,附屬生產、生活設施,施工人員等必須接受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及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健全防汛安全組織機構,完善防汛責任制、通訊方式、物資準備及搶險措施。
3在汛期,各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危險路段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fā)現滑坡、泥石流、高邊坡危石等安全隱患,對于發(fā)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及時上報監(jiān)理及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及時安排力量進行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4對于埋設有監(jiān)測儀器的邊坡,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必須及時安排各類監(jiān)測儀器、設施的施工,及時讀取和處理監(jiān)測數據。日常監(jiān)測數據每周上報,初始監(jiān)測數據和日常監(jiān)測中的異常監(jiān)測數據必須在4 8小時內向監(jiān)理和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報告。
5各參建單位不得在溝口、滑坡體附近、危險高邊坡附近布置工棚和其它附屬施工設施、設備,不得在危險地段停放閑置施工設備。
6在防汛期間,各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責任區(qū)內臨時道路路邊排水溝、排水涵洞、橋洞、孔、截水天溝等排水設施的巡查,保持排水暢通。
7施工區(qū)道路、路面必須平整,無凹凸,無明顯的障礙物,混凝土路面必須清潔無雜物。
8施工區(qū)沿線臨時道路(臨時道路),設置的交通標志、標識、標語等,字跡清楚、端正、完好;臨時道路沿線安全防護設施完好;路燈、行道樹、綠化設施、固定建筑物完好;沿途水、電等管線符合標準、完好。
9施工區(qū)臨時道路沿線及主要道路交叉道口,不得隨意搭建工棚,禁止攤點占道經營,禁止占道堆放材料、布置砂石加工及混凝土攪拌設施,禁止停放閑置施工機械設備和車輛。確因施工需要搭建工棚、簡易施工建筑或暫時堆放建筑材料等,必須報監(jiān)理和業(yè)主批準,必須保證道路暢通。
10沿臨時道路修建其它臨時設施,必須報監(jiān)理和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審批,不得影響臨時道路的有效使用,不能影響駕駛員的行車視線。
11臨時道路沿線的施工作業(yè)面,必須報施工方案給監(jiān)理審查,在監(jiān)理實地認定占用路面狀況及施工單位完善安全警示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完畢后,必須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12出碴運輸車輛必須將臨時道路及其它各種場地施工、水工結構物邊坡開挖等的棄碴及施工廢料運到指定的碴場,不得在臨時道路路邊隨意棄碴,禁止沿線、沿河道(溝道)拋撒,亂棄亂堆;車輛、設備不得任意在臨時道路上占道檢修。
13各施工單位參與運輸的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并由施工單位統(tǒng)一上報車型、編號,到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辦理場內機動車輛通行證,通行證一律張貼在擋風玻璃右上方。
14場內通行證只供本車使用,不得外借、轉送。
15各施工單位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停放在自己的停車場,不得停放隨意在施工作業(yè)面和交通道路上。
16汽車駕駛員必須持國家頒發(fā)的證照上崗,禁止無證照人員駕駛機動車輛進入施工區(qū)。未經管理局批準,禁止施工單位的任何客運車輛(三輪車、中巴車以及其他車輛)在工地營業(yè)。
17汽車在施工區(qū)內肇事,必須立即通知監(jiān)理和業(yè)主。
18任何施工單位不得使用蓄力車進場運輸和施工;施工和工作確需要使用的兩輪摩托、牲畜運輸等,必須報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批準。
1 9對出現下列情況者,給予經濟處罰:
(1)在防洪渡汛安全檢查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整改 外,每次處以500元罰款;
A防汛機構不健全,責任未落實者;
B防汛措施不完善者;
C對講機及其它防洪搶險物資準備不完善者;
D 24小時無人值班者;
(2)在防汛期間,防洪渡汛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完善外,每次處以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或出現不安全現象的,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外,處以5000元一10000元罰款。
A在溝口、滑坡體附近、危險高邊坡附近布置工棚和其它附屬施工設施、設備者;
B危險邊坡、洞室段監(jiān)測儀器損壞未及時修復者;
C排水溝、排水涵洞、孔、截水天溝等排水設施堵塞,導致排水不暢者。
上述情況,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性質惡劣或情況特別嚴重者,提交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防汛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從重處罰。
(3)施工區(qū)道路有明顯障礙物,明顯凹凸不平,每次處以罰款300元,并立即調整。
(4)臨時道路沿線各類標志、標牌被破壞,臨時道路安全防護措施、臨時道路固定建筑、樹木植被被破壞而不匯報、不處置的,每次處以罰款100元。
(5)大型機械、車輛,無正當理由停放在主要道路口、交通要道2 4小時以上,每次處以罰款100元,影響交通運輸,處以罰款500元,并責令轉移。
(6)臨時道路上擺攤經營設點,打砂、堆放建筑材料,處以罰款500元,并限期拆遷。
(7)靠臨時道路施工,不得影響交通運輸,施工完畢后,余料未清理的,處以罰款500元,并限2 4小時清理干凈。
(8)運碴、料車,隨意棄碴料1車,罰款5 0 0元;隨意在臨時道路上修車,影響交通運輸,罰款200元,并限期轉移。
(9)運輸車輛無東莊水利樞紐現場管理處統(tǒng)一發(fā)放的通行證或未按要求公示通行證的,處以每車罰款1000元,并責令退場。發(fā)生事故,從重處罰。
(10)場內機動車輛通行證轉借、轉送他車使用,每次對領證單位處以罰款500元。
(11)施工作業(yè)面的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逗留,違者處以罰款100元,并責令開走。
(12)施工區(qū)內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參與運輸,發(fā)現1次,對用車單位處以罰款1000元,并責令清退。
(13)汽車肇事,交由相關路政公安按路政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14)施工現場使用蓄力車進行施工,對用車單位處以罰款500元。蓄力車在施工現場內肇事,由用車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15)臨時道路旁影響交通視線的建筑,必須限期拆除,自整改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七日內拆除完畢,每延遲一天,處以罰款1000元,十日后,經業(yè)主,監(jiān)理認定,強行派人拆除,費用由被整改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