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化學危險品的運輸、裝卸有如下要求:
:運輸化學危險品,必須按照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辦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貨人不許托運,運輸部門不許承運。
:運輸裝卸化學危險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裝運化學危險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品。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上訴交通工具。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品的車箱、船艙和飛機機艙。
:裝運化學危險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qū)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許隨意停車。
: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樣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條件下,可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快件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