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職責
1.1各主管船員負責修理工程的提出,并做好修理時的相關工作。
1.2駕駛員和輪機長分別負責甲板部和輪機部的修理計劃。
1.3船長負責修理計劃的審核。
1.4機務主管負責編制船舶的年度修理通知、船舶的廠修工程單和修理完工報告,并具體負責船舶的修理工作。
1.5總經理負責年度修理通知的審批。
2工作流程
2.1計劃修理
2.1.1根據船舶檢驗規(guī)范的要求和船舶的技術狀況,機務主管應在船舶計劃修理前(通常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半)填寫《年度修理通知》報總經理審批后下發(fā)給有關船舶。
2.1.2船舶在接到年度修理通知后,應分別由駕駛員、輪機長在接到通知一個月內編制甲板部和輪機部的《船舶修理工程單》報船長審核后交機務主管。《船舶修理工程單》編寫依據:
2.1.2.1船舶檢驗機構所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
2.1.2.2說明書上規(guī)定的各種設備和部件的檢修間隔期;
2.1.2.3船舶航行中的技術狀況,磨損與損壞規(guī)律及各種測試資料。
2.1.3《船舶修理工程單》是公司修船廠安排修理項目的依據,故必須寫明需修理項目的范圍和規(guī)格是拆檢、修理或換新等,避免用“全部檢查并作必要修理”等空泛字眼,并應進行分類編寫。凡屬于能夠向保險公司或其他方式索賠的修理項目應單獨列出。
2.1.4船舶修理所需的備件、材料按照須知文件《船舶備件物料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及時向公司報告。以便于備件的定購準備,保證修船工作的順利進行。
2.1.5機務主管應對船舶的修理項目進行審核整理,在和船上相關人員進行商討后確定船舶的修理項目,編制船舶的廠修工程單后于船舶計劃進廠一周前將交給船舶。
2.1.6船舶人員在接收到機務主管反饋來的修理工程單后如有疑問的應及時提出。
2.2修理前的準備工作
2.2.1船舶抵修理廠時,存油不應太多,特別是當需要做特別檢驗的時候,如有可能,應在到修理廠前將重油、柴油集中,以便于燃油柜的檢驗和修理。
2.3修理注意事項
2.3.1船舶進廠后,機務主管應及時向船檢申請檢驗項目,并提交船舶的廠修工程單。
2.3.2經船檢核定,修理項目如需變動,機務主管應及時通知船長、駕駛員、輪機長,并將變動或補充的修理工程單提交廠方。
2.3.3機務主管應在船舶進廠后會同船廠人員、船舶各主管人員根據修理單所定項目和船舶檢驗機構的要求商定修理計劃,共同制定修船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船舶安全。
2.3.4修船期間,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及防火等方面的規(guī)定。
2.3.5船長和部門長要親自檢查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3.6要留足值班人員并督促做好巡回檢查工作,對于施工部位要做重點檢查。
2.3.7妥善保管好工具、備件及物料,防止丟失。
2.3.8水系統(tǒng)及相關設備使用時要注意管系和閥的狀態(tài)是否妥當。
2.3.9臨時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時,要注意防止線路擠壓破損而漏電傷人。設備檢修時要首先切斷其電源,并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2.3.10?? 雨季要注意防止雨水進入艙室或設備中,冬季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設備凍壞。
2.3.11檢修壓力容器時嚴禁帶壓作業(yè)。
2.3.12登高或舷外作業(yè),踏板一定要牢固,鞋要防滑并系牢安全帶。
2.3.13因檢修而移開欄桿、地板或蓋板時應在周圍用繩子攔擋或派專人看守,以防人員踏空造成傷亡。
2.3.14工作現場的油污物應及時清除,以消除火災隱患。
2.3.15修理期間如果還有部分設備需要更新改造,申請部門必須以書面形式加以說明,并應附在修理工程單中。
2.3.16? 修船期間,各主管駕駛員、輪機員應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嚴格把關,進行監(jiān)修。
2.3.17機務主管應抓好船舶修理的安全質量,參加重大技術問題的研究處理。
2.4塢修注意事項
2.4.1進塢前為避免船體變形和適應進塢吃水的要求,必須將油水妥善安排。
2.4.2在塢期內,應保證所有油水艙(包括污油水艙)的油水不會漏入塢內。未得塢方同意,在塢內不得移駁油、水,移駁前應檢查管系和油水艙的底塞及人孔蓋是否已穩(wěn)妥。如需開啟油水艙的船底塞時,應通知塢方并由塢方人員開啟。
2.4.3塢注水前,輪機長和駕駛員必須親自檢查確認所有的通海閥及船底塞都已裝復妥當,上述檢查應與塢方有關負責人員一起進行。塢注水前后應測量觀察油、水艙和空隔艙以及各污水井液位有無變化,仔細檢查海底閥的密封情況等,對海水系統(tǒng)應進行放氣。若有異常應及時查明原因加以糾正。
2.4.4船在進塢或出塢時,當要盤車或動車之前都必須首先查清槳葉附近沒有障礙物。
2.4.5塢修時,下塢作業(yè)人員一定要戴好安全帽,穿好水靴。
2.5修理結束
2.5.1船舶修理完工后需經檢驗合格,并應獲得所有修船完工證明書、有關證書、相關的測量記錄、質量檢驗報告等,沒有特殊情況不許有遺留工程,對影響航行安全的缺陷做到不解決不出廠,出廠后機務主管應做好保修服務的聯系安排工作。
2.5.2船舶廠修項目完工后機務主管應編制完工報告,完工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2.5.2.1修理類別、修理廠家、修理時間和進出塢時間;
2.5.2.2修理合同;
2.5.2.3船舶編寫的修理工程單、機務主管與船舶協(xié)商確定后的修理工程單、修理過程中的的所有附加工程;
2.5.2.4修理過程中的所有測量數據;
2.5.2.5重要設備的更新;
2.5.2.6其他必要的資料和說明。
2.6事故修理
2.6.1船舶發(fā)生事故時應及時將損壞情況盡可能詳細的告知機務主管,并編寫《船舶修理工程單》。
2.6.2機務主管應根據具體損壞情況結合修理要求的質量,工藝,周期等綜合因素確定修理方案編制船舶廠修工程單,如涉及船檢要求項目應及時申請檢驗。
2.6.3船舶修理后機務主管應獲得修理完工證明及資料,根據需要報相關船舶檢驗機構經其驗收合格。
2.7航修
2.7.1船舶和設備發(fā)生缺陷需要進行航修的,機務主管應及時將航修的安排通知船舶。
2.7.2船舶應根據缺陷的實際情況需要或機務主管的要求填寫《船舶修理工程單》。
2.7.3機務主管應根據具體缺陷情況結合修理要求的質量,工藝,周期等綜合因素確定修理方案,如涉及船檢要求項目應及時申請檢驗。
2.7.4航修期間,駕駛員或輪機長應配合修理人員做好修理工作。
2.7.5船舶航修后駕駛員或輪機長應做好修理的驗收工作,并由機務主管根據需要報相關船舶檢驗機構經其驗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