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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貨碼頭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則

  
評論: 更新日期:2021年06月08日

附則Ⅱ

液貨碼頭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則

1總則

1.0.1為實施《廣東海事局危險貨物碼頭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散裝液貨碼頭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則。

1.0.2本規(guī)則適用于散裝液貨碼頭及其有關單位和人員。

1.0.3散裝液化碼頭除執(zhí)行本規(guī)則外并應遵守交通部頒布的《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范》及有關規(guī)定。

2名詞解釋

2.0.1液貨

油類、液體化學品、液化石油氣。

2.0.2油類

汽油、煤油、柴油、石腦油等成品油及原油。

2.0.3液體化學品

《MARPOL 73/78公約》附則Ⅱ中所規(guī)定貨品。

2.0.4液化石油氣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約為空氣密度1.5到2.0倍的液化烴類的混合氣體。

2.0.5固定式水、泡沫滅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給設施和水、泡沫混合液管線及固定的水炮、泡沫炮等組成的系統進行滅火的方式。

2.0.6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

泡沫供應設施、水、泡沫混合液管線和水、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另外的部分靠移動設備臨時相連進行滅火的方式。

2.0.7移動式水、泡沫滅火方式

由消防車、水龍帶、水槍、泡沫槍等組成進行滅火的方式。

2.0.8壓力式液化氣運輸船

在常溫下運輸經加壓而液化的石油氣船。

2.0.9固定式的干粉滅火方式

由固定的干粉供給設施和驅動干粉的氮氣設備、干粉管線及固定的干粉炮和干粉槍組成的滅火系統。

2.0.10半固定式干粉滅火方式

干粉罐及動力系統是固定的,干粉炮或干粉槍為移動式的滅火方式。

2.0.11水幕

由水幕噴頭、管道和控制閥等組成的噴水隔煙、隔火、隔熱設施。

2.0.12圍油欄

防止水面溢油擴散的設施。

2.0.13油回收裝置

回收水面上的溢油的設備,如:堰式油回收裝置回收裝置、抽吸式回收裝置、旋渦式油回收裝置等。

2.0.14國際通岸法蘭

為兩種不能互相配合的消防或污水接收系統聯接器提供標準化接頭用于將岸方與船方的管路相連接。

2.0.15監(jiān)護

在輸油作業(yè)時,消防船處于戒備狀態(tài),在接到警報后十分鐘內投入滅火作業(yè)。

2.0.16裝卸臂

由旋轉接頭、內臂、外臂、立管等部件組成用于連接液貨船與碼頭管路進行裝卸作業(yè)的設備。

2.0.17不燃性材料

用通過國家標準CB5464《建筑材料不然性試驗方法》試驗合格的材料,該材料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2.0.18難燃(阻燃)材料

用通過國家標準GB8625《建筑材料難然性試驗方法》試驗合格的材料,亦指用可燃材料作基層,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護(隔熱)層的材料或在本體中加入阻燃物質的材料。該材料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碳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

3液貨火災危險性分類及碼頭分級

3.0.1液貨火災危險性分為三類,見表3.0.1

表3.0.1

3.0.2從防火角度對液貨碼頭的規(guī)模按設計船型的載重噸位劃分為三級,見表3.0.2

表3.0.2

注:液化石油氣量的計算1m3作為1噸。

4 總平面布置

4.1一般規(guī)定

4.1.1裝卸液貨碼頭應根據其特點及火災危險性,結合建設地點的具體條件,把有利于防火和滅火、保證安全作為首要原則合理布置。

4.1.2裝卸液貨碼頭宜布置在港口的邊緣地區(qū)。其中,內河港(河口港除外)裝卸液貨碼頭亦可建在港口其它港區(qū)的上游。

4.1.3液貨碼頭應根據需要在岸邊設置必要的安全圍障,在生產區(qū)內可不另設。

4.2水域的防火距離

4.2.1裝卸液貨碼頭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表4.2.1中的數值:

注1、對于側靠船的棧橋碼頭,可不受此限制,但不得小于25米。

注2、同一碼頭多個伯位,可不受此限制。

注3、散裝液化氣體碼頭在任何情況下與其它碼頭的間距不少于50米,如同一個碼頭有其它液貨泊位,間距難以確定,應限制同時靠泊作業(yè)。

注4、碼頭間距系設計船型兩船舶之間的凈距。

4.2.2裝液貨碼頭與其它碼頭之間的間距應不小于表4.2.2中的數值。

注1、對于丙類液貨,若其溫度與其閃點相差在10℃以內,則應按甲、乙類液貨對待。

注2、表中所指的上、下游均相對于裝卸液貨碼頭而言。

注3、對于流速較小或是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碼頭,經充分論證后,表中數值可適當減少,但最小不得低于300米。

注4、對于下游重要的貨運碼頭,其間距應根據具體情況(如液貨碼頭的危險性、安全措施的狀況、水流條件等)予以增加。

注5、液體化學品的A類、B類物質碼頭與相鄰碼頭的間距按甲、乙類要求。

4.2.3錨地和固定停泊場與裝卸甲、乙類液貨碼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000米。

注:對于裝卸丙類液貨或位于內河下游的液貨碼頭其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小于150米。

4.2.4裝卸液貨碼頭與重要橋梁、城市取水口、建筑物的間距應不小于1000米。

4.2.5裝卸甲、乙類液貨碼頭與航行中的船舶間的距離應不小于100米。

4.3? 陸域防火距離

4.3.1裝卸甲、乙類液貨的碼頭與陸地明火及火花的防火距離應不小于40米。

4.3.2裝卸液貨碼頭與陸地儲油罐區(qū)的防火距離應不小于

4.3.3裝卸液貨碼頭陸上區(qū)域應設置不低于2m的實體圍墻。

4.3.4陸上與裝卸液貨碼頭無關的其他設施與裝卸液貨碼頭的間距應不小于40米。

4.4? 其他

4.4.1裝卸液貨碼頭的系泊、靠泊設施應滿足船舶安全系靠的要求。

4.4.2裝卸液貨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材料(護舷除外)。

4.4.3沿海裝卸液貨一級碼頭宜設快速脫纜裝置。

4.4.4海上開敞式裝卸液貨一級碼頭宜設置靠船速、風速儀等設施。

4.4.5裝卸液貨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

4.4.6裝卸液貨碼頭上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應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5? 裝卸工藝系統設計的防火措施

5.1裝卸工藝及其防火措施

5.1.1裝卸工藝系統設計應首先滿足防火要求,根據輸送介質的特點和工藝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藝流程,選用安全可靠的設備材料,做到防爆、防泄漏、防雷及防靜電的要求。

5.1.2裝卸液貨碼頭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5.1.2.1碼頭裝船系統與裝船泵房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或設置起停聯鎖裝置。

5.1.2.2對甲、乙類液貨以及操作溫度在其閃點以下10℃范圍內的丙類液貨不得采用從頂部向貨艙內直接灌裝工藝。

5.1.2.3碼頭的輸貨管路必須裝有雙重閘閥。

5.1.2.3.1碼頭的卸貨管路必須裝有止回閥。

5.1.2.3.2碼頭的裝貨管路必須裝有緊急切斷閥(此類閥門至少在40秒內關閉),但液體化學品C和D類物質及油類可以用碟閥或球閥代替。

5.1.2.3.3液化氣體的氣相管應增設緊急切斷閥,靠泊 1200m??以下船舶的碼頭可用球閥代替。

5.1.2.3.4液化氣體的輸貨管路如果暴露于空氣中,兩閥門間超過10米的至少設置兩個安全閥。安全閥的壓力可取管道設計工作壓力的1.10—1.15倍。

5.1.2.4裝卸設備

(1)裝載臂應設置超限報警裝置;

(2)對于沿海一級碼頭的裝卸臂,宜配置液力或手動型快速聯接器;對輸送液化石油氣的裝載臂,應配置緊急脫離裝置;

(3)采用軟管裝卸時,軟管的承壓、允許的彎曲半徑和伸縮量等參數應控制在產品允許范圍之內,并避免裝卸過程中與碼頭面的磨擦破損;液化石油氣系統,軟管最大工作壓力不少于表壓10巴,爆破壓力不少于5倍最大工作壓力。測度靜水壓力不少于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也不能大于2/5的爆破壓力。

5.1.3管道系統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5.1.3.1工藝管道材質應根據輸送介質性質和設計壓力選取,其技術性能除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外應滿足以下要求;

(1)輸送液貨管路宜采用金屬管路;因介質特點而選用非金屬管材時,應采用等效的管路靜電導通措施;

(2)輸送液化石油氣管路,應采用無縫鋼管;

(3)輸送液體化學品的管路材質應與其貨物相容。

5.1.3.2管道保溫層、保護層應為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管路附屬構筑物(如管道支架、支墩等)應采用不燃材料。

5.1.3.3管路設計流速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輸貨作業(yè)時,在岸上儲罐或碼頭船舶進液口尚未完全浸沒在液面下,或浮頂儲罐的浮頂尚未完全浮升前,管路流速不應超過1.0m/s;

(2)正常作業(yè)狀態(tài)時,對電導率在10??-10??s/m之間的液貨,流速不大于3.0m/s,電導率超出此范圍的液貨,在進行充分的靜電安全論證后,可適當提高流速,但不得超過4.5 m/s。

5.1.3.4碼頭區(qū)域內工藝管路宜采用地上架空敷設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溝敷設。管溝敷設時,應有防止可燃氣體在管溝內積聚的措施。

5.1.3.5工藝管路除根根工藝需要設立切斷閥門外,在通向水域引橋、引堤的根和裝卸油平臺上靠近裝卸的管段上,還應設置便于操作的切斷閥,當采用電、液或氣動控制方式時,應有手動操作功能。

5.1.3.6液化石油氣的軟管應備有盲板法蘭和可自由轉向的軟管托架。

5.1.3.7液化石油氣的管路必須設有情性氣體吹掃系統。

5.1.3.8液化石油氣的排空管路的排空口必須設在遠離碼頭的操作平臺(≥20m)和航經船舶及行人道(≥60 m)的地方。

5.2安全保障

5.2.1液貨碼頭的進出口處應設有碼頭安全管理規(guī)則告示牌,規(guī)定無關人員不準進入,進入碼頭的人員不準攜帶火種和可能引起電弧的通訊設備,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消除身上的靜電,不準在危險區(qū)脫衣服等。

5.2.2液貨碼頭必須設置環(huán)照式紅燈和無關船舶不準進入碼頭前沿水域禁航區(qū)的告示牌。

6滅火系統

6.1一般規(guī)定

6.1.1液貨碼頭的消防設施,應根據液貨的危險性類別、碼頭等級、水、陸消防設施的能力、鄰近碼頭或區(qū)域的現狀、水文、氣象、地理等條件諸因素,技術分析比較后綜合考慮確定。

6.1.2液貨碼頭所配合陸上和水上的消防設施,應能滿足撲救碼頭設計船型最大一個貨艙火災的消防能力。

6.1.3碼頭消防設施可結合下列方式設置:

(1)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一級碼頭,應采用固定式水、泡沫滅火方式;

(2)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二級碼頭及丙類液貨的一級碼頭,可采用半固定式水、泡沫滅火方式。對于突堤式或順岸式碼頭宜采用移動式消防炮。

(3)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三級碼頭和丙類液貨的二級及以下的碼頭,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方式。

6.1.4 5000m??以上的液化石油氣碼頭應采用固定式干粉滅

6.1.5壓力式液化氣運輸船的碼頭,采用半固定式水、干粉

6.2碼頭消防給水系統

6.2.1液貨碼頭消防給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給水管網或消防水池供給。

6.2.2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當以海水為消防用水時,消防設備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6.2.3直接利用港區(qū)給水管網的水作為消防水源時,港區(qū)給水管網的進水管應不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fā)生故障時,另一條應能通過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產用水的總量。

6.2.4當利用消防水池儲存消防水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消防水池的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xù)時間內岸上消防設施用水量的要求,如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向消防水池連續(xù)補水,其容積可減去火災延續(xù)時間內的補水量。

(2)消防水池的容積如超過1000m??時,應加分隔或分設成兩個,井設帶閥門的連通管。

(3)滅火用水后消防水地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4)消防用水與生活、生產用水合并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術設施。

6.2.5液貨碼頭的消防水量,應為冷卻水量、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的總和。

6.2.6當液貨輪發(fā)生火災時,應對著火液貨船以外一定范圍內的油艙甲板面進行冷卻,冷卻水可以由水上和陸上消防設備同時提供,但陸上消防設備所提供的冷卻水量應不小于全部冷卻水量的50%

6.2.7冷卻水量應按碼頭設計船型的最大液貨艙計算。

6.2.7.1冷卻范圍按下式計算:

F=3BL-fmax

其中F-冷卻范圍(㎡);

B-最大船寬(m);

L-最大艙的縱向長度(㎡);

fmax-最大艙面積(㎡);

6.2.7.2冷卻水供給強度為:2.5 1/min.㎡

6.2.7.3冷卻水供給時間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裝卸甲、乙液貨的一級碼頭,冷卻水供給時間為6h當配備水上消防設施進行監(jiān)護時,冷卻水供給時間可縮短至4h:

(2)裝卸甲、乙液貨的二、三級碼頭和裝,卸丙類液貨的碼頭,冷卻水供給時間為4h;

6.2.8液化石油氣船的冷卻水量可按下列要求計算確定:

(1)著火罐冷卻水的供給強度為:10 1/min.㎡

(2)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為:5 1/min.㎡

(3)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為設計船型最大儲罐的表面積;

(4)冷卻水的供給時間;

當單罐容積<200 ㎡時為4h

當單罐容積<200 ㎡時為6h

6.2.9裝卸甲類液貨碼頭的操作平臺前設置船/岸水幕噴頭,使用高位消防炮消防的在消防炮操作臺的周圍也應設置水幕隔離。

6.2.10水幕噴頭設計的基本參數;

(1)水幕的用水量不宜小于2 1/s.m;

(2)本幕噴頭出口處的水壓力不少干2巴,其噴出效果應為霧狀,達到隔離火、煙、熱氣;

(3)高位消防炮的水幕的噴射高度宜高出消防炮操作平臺 1.5米;

(4)水幕的工作時間至少1h。

6.2.11水幕管路應與其它水管路分開,水幕噴頭的安裝不得影響船舶的系纜作業(yè)。

6.2.12在引橋式或引提式油品碼頭上設置的專用消防供水管,可采用單根管道。管材宜采用鋼管并焊接連接。

6.2.13碼頭和引橋上的冷卻水管上應設消火栓(或管牙接口),其間距不宜超過60米。

6.2.14碼頭冷卻水管上宜設置國際通岸法蘭,時向油輪消防總管供水。

6.3泡沫滅火系統

6.3.1液貨碼頭消防滅火宜采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該系統的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guī)范》CB50151-92的要求。

6.3.2泡沫滅火劑宜選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6.3.3液貨碼頭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滅火面積應按設計船型最大液貨艙面積確定;

(2)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不應小于8 1/min.㎡;

(3)泡沫混合液的連續(xù)供給時間:甲、乙類液貨不應小于 40min,丙類液貨不應小于30min。

6.3.4泡沫原液的儲備量,不應小于撲救一次液貨輪火災所需要的泡沫液量與充滿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6.3.5泡沫混合液管應考慮排空和沖洗的措施。

6.4干粉滅火系統

6.4.1撲救可燃氣體宜選用鈉鹽干粉,當干粉與氟蛋白泡沫滅火系統聯用時,應選用硅化鈉鹽干粉。

6.4.2固定式干粉滅火裝置連續(xù)噴射時間不少于5 min,至少設置兩臺干粉炮,干粉炮的射程應能達到船舶甲板面危險區(qū)域的每個位置,排量不少于10kg/s;至少設置兩支手持式的干粉槍,軟管應不會扭曲絞亂,并應裝有一只能開/關的噴嘴,有效射程應為碼頭操作平臺的任何位置,軟管長度不超過33m,噴射率不少于3.5kg/s。干粉量的配備總量以干粉炮排出量和時間計算加以管路所損耗量的總和。

6.4.3停泊壓力式液化氣運輸船的碼頭,宜設置半固定式干粉滅火裝置,其干粉儲備量不得少于500 ks。對于順岸式的或可以上消防車的液化氣碼頭,盡量采用方便、靈活的干粉車。

6.5消防設施

6.5.1消防設施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6.5.1.1消防設施的數量的布置應能滿足撲救設計船型最大一個油艙火災的能力。

6.5.1.2根據選定的泡沫滅火方式以及碼頭的平面布置、結構形式、工藝設備的布置等因素,可選擇如下消防設備;

(1)泡沫炮和水炮(移動式或固定式);

(2)消防船或消施兩用船;

(3)消防車;

(4)手提式泡沫槍和水槍或干粉槍。

6.5.1.3選用的消防設備應操作靈活、可靠、堅固耐用;在海港和河口港碼頭上的設備,應抗鹽霧腐蝕。

6.5.2采用固定式滅火方式的液貨碼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消防炮的數量、射程和射率應根據本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經計算后確定。射程應能滿足覆蓋設計船型的油艙范圍,其數量不少于兩門;

(2)消防炮應具有變幅和回轉的性能;

(3)靠近碼頭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遙控式消防炮。

6.5.3采用半固定式滅火方式的油品碼頭當消防炮選用移動式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消防炮的數量不少于兩門;

(2)泡沫炮由獨立設置的管道供給泡沫混合液,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徑及數量應經計算確定;

(3)水炮由專用消防給水管供給冷卻水,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徑及數量應經計算確定。當消防給水管與生產、生活給水管合用時,該給水管管徑應按消防時的最大需水量計算確定。

6.5.4液貨碼頭采用手提式泡沫槍的水槍滅火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水槍和泡沫槍的流串不宜小于5m/s和8m/s,其數量應經計算確定;

(2)配套消火栓宜選用DN65消火栓,消火栓栓口處的出口壓力超過0.5MPa時,應有減壓設施;

(3)當采用吸液式空氣泡沫槍時,泡沫液背桶宜選用,25 1/只。

6.5.5液貨碼頭在船舶靠泊的整個作業(yè)期間,水上消防設施的監(jiān)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根據需要水上消防設施提供的冷卻水量來確定消防船或消拖兩用船的配備數量;

(2)裝卸甲類液貨的一級碼頭,至少應配備一艘消防船或消拖兩用船進行監(jiān)護。

6.5.6消防泵房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6.5.6.1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位置宜靠近裝卸液貨碼頭,但與保護對象的距離不宜小于35m,并應滿足水泵啟動后將水或泡沫混合液輸送到最遠滅火點的時間不超過5 min的要求。

6.5.6.2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引水啟動或自動引水啟動。

6.5.6.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每臺消防水泵它有獨立的吸水管,兩臺以上成組布置時,其吸水管應不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維修時,其余吸水管應能確保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成組布置的水泵,至少應有兩條出水管與環(huán)狀消防水管連接,兩連接點間應設閥門,當一條出水管檢修時,其余出水管應能輸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宜設防止超壓的安全設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徑大于300mm的閥門,宜采用電動閥門、液動閥門或氣動閥門。閥門的啟閉應有明顯的標志。

6.5.6.4消防泵應設備用泵,備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臺泵的能力。

6.5.6.5消防泵宜在接到警報后2min以內投入運行。

6.5.6.6消防泵房的設備如采用內燃機作備用動力源時,內燃機的油料儲備量應不少于機組連續(xù)運轉6h的要求。

6.5.6.7當泡沫混合液由消防泵供應時,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液灌的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guī)范》GB50151—92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5.6.8當泡沫混合液由壓力式比例混合裝置供應時,該裝置應遠離碼頭操作平臺35m,但應盡量靠近碼頭。

6.5.6.9干粉儲備和驅動站應遠離碼頭操作平臺35m。但應盡量靠近碼頭。

6.6滅火器配置

6.6.1碼頭裝卸區(qū)內宜設置干粉型或泡沫滅火器,碼頭的中央控制室、裝載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定、變電所等宜設置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器。

6.6.2裝卸區(qū)內宜設置的單個滅火器,其規(guī)格宜按表6.6.2選用。

單個滅火器規(guī)格

表6.6.2

6.6.3碼頭裝卸區(qū)內手提式干粉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裝卸甲、乙類液貨的碼頭,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不超過9m,裝卸丙類液貨的碼頭不超過12 m;

(2)每一個配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3)在甲、乙類液貨裝載臂或接口15m范圍內宜增設一輛推車式滅火器。

7 電氣

7.1消防電源及配電

7.1.1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一、二級碼頭的消防設備,應按一級負荷供電;裝卸甲、乙類液貨的三級和丙類液貨碼頭的消防設備,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一、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按執(zhí)行的《工業(yè)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guī)范》(GBJ52)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1.2液貨碼頭消防供電的第二電源,應盡量采用外接電源;當采用外接電源確有困難或不經濟時,應設置自備發(fā)電設備。

7.1.3液貨碼頭及其罐區(qū)內電壓為10kV及以上的變配電間,可與液貨泵房相毗鄰,當與易燃液貨泵房相毗鄰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隔墻應為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墻。與交配電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墻的孔洞,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交配電間的門、窗應向外開,并應設置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其門窗應設在泵房的爆炸危險區(qū)域以外,如窗設在爆炸危險區(qū)域以內時,應設固定密閉窗。變配電間的地坪,應高于泵房地坪0.6m。

7.1.4液貨碼頭的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當發(fā)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的標志。

7.1.5消防用電設備的兩個電源,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 自備發(fā)電設備,應設有自動啟動裝置。

7.1.6液貨碼頭罐區(qū)的電氣裝置設計應按現行的《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J74)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1.7液貨碼頭及其罐區(qū)的生產作業(yè)區(qū)供配電電纜宜采用阻燃或難燃的銅芯電纜。

7.1.8液貨碼頭和引橋式液貨碼頭的碼頭和引橋的供配電電纜宜采用帶蓋板的橋架或保護鋼管架空敷設,電纜可與地上輸液貨管路同架敷設,電纜與管路或其絕緣層之間的凈距,當輸液貨管路輸油溫度不低于40℃時,不應小于1m;當輸油管路輸液貨溫低于40℃時,不應小于0.2m。

液貨碼頭灌區(qū)的生產作業(yè)區(qū)供配電電纜夕口采用電纜溝敷設,在電纜溝敷設后,應用砂子充填電纜溝。

電纜不得與輸液貨管路、熱力管路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7.1.9液貨碼頭的交配電間及照明燈桿的設置位置,應在距離液貨船注口水平方向15m,垂直方向7.5m外設置。

7.1.10液貨碼頭的生產作業(yè)區(qū)平均照度應不低于15Lx,其照度均勻度應不低于0.2,有條件的液貨碼頭可同時設置消防照明。

7.1.11液貨碼頭及其灌區(qū)的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交配電間、自備發(fā)電機房、消防值班室等處應設置事故照明,其照明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度的10%。事故照明供電應接于消防配電線路上。

7.1.12液貨碼頭的電器都必須采用防爆式。

7.2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

7.2.1根據消防設備的布置形式和性能,其控制方式可選用集中控制或就地手動控制。

7.2.2液貨碼頭必須設有聲光報警設備,其報警效果應使碼頭和庫區(qū)的人員都知道;至少在碼頭的操作平臺和碼頭棧橋的進口處有報警按鈕。

7.2.3設有固定式搖控滅火裝置的液貨碼頭及其灌區(qū)宜設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設在碼頭,應盡量遠離碼頭前沿線,布置在建筑物的頂層,消防控制室的布置應符合視線開闊、便于監(jiān)視和操作的要求。有條件時,可專設消防控制樓(塔)。

7.2.4消防控制室應有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災報警,發(fā)出火災的聲光報警信號,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告,指揮火災的撲救;

(2)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轉角度的操作;

(3)消防炮的供水管及從泡沫混合液管上所設的電動閥門的啟閉控制;

(4)消防水泵的啟閉控制;

(5)顯示消防系統工作、故障狀態(tài)。

7.2.5消防控制室的燈光報警裝置和音響報警裝置其中一種發(fā)生的任何故障,不應影響另一種裝置正常工作。有條件時,可設置閉路電視監(jiān)控系統。

7.2.6液貨碼頭應設置向港內公安消防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直接報警的有線電話;并配備必要的無線電通訊器材。

7.2.7液貨碼頭及引橋上適當位置應設置明顯的紅燈信號。

7.2.8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的線路宜選用阻燃銅芯電線(導線)。線路的敷設按本規(guī)則7.1.10條執(zhí)行。

7.3防雷、防靜電接地

7.3.1液貨碼頭及其罐區(q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設計應按現行的《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和《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 (GBJ74)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3.2液貨碼頭及其灌區(qū)直擊雷防護裝置可采用半導體少長針消雷器。當采用這種裝置時,應執(zhí)行現行的《半導體少長針消雷裝置使用的安全要求》(GB/T6438)。

7.3.3液貨碼頭及其罐區(qū)的輸貨管路、鶴管、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應做電器連接并采用靜電接地。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貨管路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雷電、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固定管墩(架)處。

7.3.4液貨碼頭當采用裝載臂裝卸液貨時,應在裝載臂安裝絕緣法蘭;當采用橡膠軟管裝卸液貨時,在每條軟管管路上安裝一根不導電短管;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防靜電裝置。絕緣片和不導電短管的電阻值均應大于1K??。

當液貨碼頭采用船、岸間跨接電纜防止靜電及雜散電流時,碼頭應設置為液貨船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在碼頭一側設置與地通連的防爆開關。此接地裝置應與碼頭上裝卸液貨設備的靜電接地裝置相連接。

7.3.5液貨碼頭的入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當液貨碼頭的入口處距作業(yè)區(qū)距離較遠時,宜距作業(yè)區(qū)適當位置再設置一處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7.4防爆

7.4.1液貨碼頭及其罐區(qū)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區(qū)域的等級與范圍的劃分應按現行的《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DBJ74)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敷設輸油管路的開敞式引橋上的電氣裝置可按非爆炸和火災環(huán)境危險區(qū)域設計。

7.4.2液貨碼頭及其罐區(qū)的爆作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按現行的(DBJ50058)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4.3液貨碼頭及其罐區(qū)的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及設備選擇,應按現行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的設計規(guī)范》(DBJ500058)和《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DBJ74)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防污設備

8.1集油設備

8.1.1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必須設有集油坑,并設有防止軟管爆管、法蘭頭和閥門滴漏的圍堤。

8.1.2集油坑應有回收設備。

8.2溢油應急設備

8.2.1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與碼頭水域的水流、涌浪相適應的圍油欄。

8.2.2圍油欄的長度必須滿足設計船型需要,并使其效果是在發(fā)生溢油時能把溢油控制在小范圍內。

8.2.3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溢油回收裝置,其裝置應能保證有效回收溢油。

8.2.4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消油劑。消油劑的使用必須經海事部門批準。

8.3船舶油污水回收設備

8.3.1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船舶污油(化學品)水接收管線,其接口應是國際標準通岸接頭。

8.3.2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污油(化學品)水儲灌,其儲量應不少于船舶載貨量的1/3。只卸貨不裝貨的碼頭可以放寬。

8.3.3油類和液體化學品碼頭應設有污油(化學品)水處理設施,其處理量應與碼頭接收污水相匹配。液體化學品碼頭如果建造處理設施有困難,可與化學處理廠簽訂處理合同,建造處理設施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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