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加強對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停管理,確保機組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對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停做了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內蒙古國電能源錫林熱電廠生產各崗位的工作人員。
3. 定義
3.1. 本標準所稱安全自動裝置是指發(fā)電機自動并列(準同期)、勵磁自動控制、自動重合閘、廠用電切換等自動調節(jié)裝置和自動操作裝置。
3.2. 本標準所稱保護(聯鎖)是指繼電保護、熱控主要P&ID調節(jié)回路參數、保護(聯鎖)以及主要輔機的保護(聯鎖)等。
4. 管理內容
4.1. 任何自動裝置、保護(聯鎖)在正常運行時應按設計要求全部投入,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退出。
4.2. 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入、退出的審批權限
4.2.1. 不影響機組及主要設備安全運行的非主要輔機的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裝置的投退可直接向當班值長申請,由值長批準執(zhí)行。
4.2.2. 熱控聯鎖裝置的投退由當班值長批準執(zhí)行。
4.2.3. 主要輔機的安全運行的安全自動裝置、保護的投退以及自動裝置、保護(聯鎖)定值的修改必須經部門部長(副)審核,副總工程師批準,交當班值長許可執(zhí)行;
4.2.4. 涉及機組及主要設備安全運行的安全自動裝置、保護的投退以及自動裝置、保護(聯鎖)定值的修改應逐級向上申請,必須得到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的批準。
4.2.5. 涉及電網安全的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停,經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領導批準,由值長向上級調度部門進行申請,批準后執(zhí)行。
4.2.6. 夜間或事故緊急情況下,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退申請可由值長按照審批權限逐級請示,得到有關領導口頭同意后,由值長批準并做好記錄,事后必須按要求補辦書面審批手續(xù)。
4.3. 下列情況應填寫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申請單:
4.3.1. 安全自動裝置故障,需退出運行方可進行處理的。
4.3.2. 保護(聯鎖)異常,需將裝置退出進行處理。
4.3.3. 自動裝置、P&ID調節(jié)回路參數、保護(聯鎖)修改定值的工作。
4.3.4. 由于布置安全措施,需要將保護(聯鎖)退出運行時。
4.4. 按電網調度指令投退的自動、保護裝置無需填寫申請單,但必須按要求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記錄本中詳細記錄。
4.5. 自動裝置工作不正常時,運行人員可立即將自動切除,手動進行必要的調整,并通知生產技術部專業(yè)專工應盡快組織檢查原因并進行處理,恢復自動裝置的正常運行。
4.6. 保護解除可能會引起設備損壞或跳閘的,必須按《工作票制度》的規(guī)定,履行工作票手續(xù)。申請單不能代替工作票。
4.7. 所有的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入、停止,修改定值,申請單位負責人都必須向運行部值長說明原因,并說明此裝置、定值的作用及對哪些設備運行有影響等。
4.8. 運行崗位值班負責人,應全面分析裝置投入(退出)后對設備、系統(tǒng)運行的影響,作好事故預想,主要輔機及以上設備的保護(連鎖)投退、定值修改等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副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部和運行部共同討論制定,經批準后方可按措施進行相關操作。
4.9. 流程
4.9.1. 提出申請
4.9.1.1. 根據生產需要,由申請單位填寫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申請單。申請單一式兩份。
4.9.1.2. 各種自動裝置計劃維修、試驗需停運時,生產技術部專業(yè)專工應于前一天提出申請,批準后交由值長安排執(zhí)行。
4.9.1.3. 申請單位應詳細填寫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申請單中以下各項內容:
4.9.1.3.1. 安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名稱;
4.9.1.3.2. 用途;
4.9.1.3.3. 申請退出(投入)運行的原因(若為定值修改,則還應注明定值的原始值和修改值);
4.9.1.3.4. 申請退出(投入)運行時間;
4.9.1.3.5. 退出期間的主要安全措施;
4.9.1.3.6. 申請人簽名;
4.9.2. 申請單的審批
4.9.2.1. 申請單位專業(yè)主管審核,運行部專業(yè)主管會簽,申請部門部長(副)復審,副總工程師批準;
4.9.2.2. 根據所投退的自動裝置、保護裝置的重要程度,由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簽署批準意見。
4.9.2.3. 申請部門完成審批手續(xù)后,與相關措施一起交由值長許可執(zhí)行。
4.9.3. 申請單的執(zhí)行
4.9.3.1. 批準后的申請單,一份交值長收執(zhí),另一份由監(jiān)護人收執(zhí)。
4.9.3.2.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由檢修人員或運行人員按申請單內容執(zhí)行操作。
4.9.4. 裝置退出操作
4.9.4.1. 由執(zhí)行人與監(jiān)護人按申請單內容核實安全措施無誤后,匯報值長。值長下令開始執(zhí)行,由執(zhí)行人進行操作。
4.9.4.2. 操作結束后,在申請單上記錄操作時間,執(zhí)行人與監(jiān)護人分別簽名。匯報值長。
4.9.4.3. 值長將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退時間、原因等詳細記錄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記錄本及工作日志內。
4.9.5. 裝置投入操作
4.9.5.1. 申請單位負責人全面檢查裝置具備投入條件后,匯報值長。
4.9.5.2. 裝置定值修改后,修改人應在申請單內詳細注明修改后的裝置定值,以及是否具備投入條件,并簽名。
4.9.5.3. 經核實無誤后,值長下令開始執(zhí)行,由執(zhí)行人進行操作。
4.9.5.4. 操作結束后,在申請單上記錄操作時間,執(zhí)行人與監(jiān)護人分別簽名。并匯報值長。
4.9.5.5. 值長將自動裝置、保護(聯鎖)的投退時間、原因、修改后的定值等詳細記錄在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記錄本及工作日志內。
4.9.6. 全部執(zhí)行完畢的申請單,兩份均保留在值長處。由值長負責定期歸檔保存。
4.9.7. 任何保護(連鎖)的投退以及定值修改,必須及時做好執(zhí)行情況記錄、更新定值清單并保留原始定值記錄。
附錄:
附件一 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申請單
附件二 自動裝置、保護(聯鎖)投退記錄
附加說明:
本標準提出部門:運行部
本標準歸口部門:運行部
本標準起草人: 高貫卿
本標準審核人:
本標準批準人:
本標準由內蒙古國電能源錫林熱電廠運行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