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門(含各入住企業(yè))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消防安全檢查人員應當當場整改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三、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由檢查人員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報告,填寫火災隱患報告書,提出整改方案。
四、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五、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六、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
七、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八、對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