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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作者:尹衛(wèi)東  來源:東方物探公司 
評論: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然氣安全管理,規(guī)范天然氣安全使用行為,保障公司員工、家屬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和《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對安全使用天然氣、天然氣設施保護、維護和生產及居民用氣等內容進行了要求。
第三條各用氣單位應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氣泄露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與燃氣公司、地方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條各用氣單位應對天然氣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節(jié)約用氣進行宣傳,提高員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氣的安全意識。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屬地的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 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單位的,資產所有單位負責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條 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燃氣公司的,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jiān)督燃氣公司做好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單位、居民用氣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氣調壓站
第八條 調壓站應建立供氣管網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巡視檢查路線圖。
第九條 調壓站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調壓站,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攜帶火種和手機等進入天然氣調壓站內。
第十條 調壓站內避雷設施和防靜電裝置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高壓儲罐的運行應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十一條 調壓站設備應實行目視化管理,管線及附屬設施應標識齊全、著色規(guī)范,管線有氣體流向標識;各種儀表顯示準確。
第十二條 調壓站設備運行平穩(wěn),管線、閥門無泄漏;定期按“十字”(調整、緊固、潤滑、防腐、清潔)作業(yè)法對供氣設備進行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天然氣設備設施的維護和檢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yè)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 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徑大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4米以上;當放散管直徑小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2.5米以上。
第十五條 燃氣放散管的管頂或其附近應設置避雷針,其針尖高出管頂不小于3米。
第十六條 調壓箱應防雨、防塵、接地牢固,各種儀表顯示準確;調壓箱內的各連接點及調壓器應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七條 改建、擴建燃氣管網及主要燃氣設施,應保存原有設備設施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 天然氣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 天然氣設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氣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氣設施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天然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天然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挖掘、取土等作業(yè)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鋪設管道、打樁、挖掘等可能影響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yè)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物業(yè)管理單位與供氣單位共同制定天然氣設施保護方案,執(zhí)行《礦區(qū)服務事業(yè)部院區(qū)動土作業(yè)許可管理規(guī)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天然氣設施竣工圖,查清地下天然氣設施鋪設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供氣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探測或者開挖。
第二十二條 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分別為:高壓、次高壓管道管壁兩側各6.5米內,中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5米內,低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米內,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兩側各0.5米內,閥門室(井)、凝水井(缸)、高壓箱(柜)、計量箱(柜)外壁各1米內。
第二十三條 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點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表,見表-1。
表-1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間距表(米)
燃氣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
的防火間距
防火間距(米)
明火、散火花
25
民用建筑、燃氣熱水爐間
12
重要公用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0
道路(路邊)
主 要
10
次 要
 5
第二十四條 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2。
表-2 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米)
(中壓管道0.01≤P≤0.4MPa)
    
中壓地下燃氣管道(米)
給水管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電力電纜
直埋
0.5
在導管內
1.0
通訊電纜
直埋
0.5
在導管內
1.0
其他燃 氣管道
DN≤300毫米
0.4
DN>300毫米
0.5
熱力管
 
1.0
在管溝內(至外壁)
1.5
第二十五條 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3。
表-3 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米)
(中壓管道0.01≤P≤0.4 MPa)
項  目
地下燃氣管道(米)
(有套管時,以套管計)
給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氣管道
0.15
熱力管的管溝底(或頂)
0.15
電纜
直 埋
0.50
在導管內
0.15
第二十六條 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見表-4。
表-4 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米)
其他管道
及設備
給排水管
蒸汽管
電纜引入管、進線管
照明電纜
電表、保險器、閘刀開關
明設
暗設
距離(米)
0.1
0.1
1.3
0.1
0.05
0.3
第二十七條 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見表-5。
表-5 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米)
 

 

其他管道及設備
給排水管
蒸汽管
明敷照明線路
明敷動力線路
電表、保險器、閘刀開關
距離(米)
0.01
0.01
0.015
0.15
0.3
第二十八條 院區(qū)內地下天然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設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兩年不少于一次;
(三)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九條 天然氣管道閥門應每半年檢查一次,閥門井內無積水、無雜物、無塌陷。
第三十條 天然氣管道凝水缸不應有泄漏、腐蝕、堵塞等現象。
第三十一條 架空敷設的天然氣管道跨越道路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五章 生產場所及居民用氣
第三十二條 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鍋爐房,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將火種和手機等帶入天然氣鍋爐房及燃氣設施間、計量間等用氣場所。
第三十三條 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每年由專業(yè)機構進行檢測;應配備便攜式燃氣報警探測器,由值班人員定期對燃氣管道接口處進行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 天然氣鍋爐房燃氣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五條 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的探測器安裝位置應距屋頂0.5-1.0米,方向向下;探測器的室內有效距離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
第三十六條 天然氣設施及計量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燃氣管道壓力表應標識上、下限值,壓力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
第三十七條 在用氣場所內實施動火作業(yè)必須制定有效的作業(yè)方案并辦理作業(yè)許可。
第三十八條 天然氣鍋爐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位置;
(二)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
(三)天然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
(四)燃氣閥組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九條 閥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天然氣鍋爐房的進口和燃氣設備前的燃氣管道上均應單獨設置手動閥門及燃氣泄漏自動切斷閥,閥門安裝高度不超過1.7米;
(二)每個燃燒器的燃氣接管上,必須單獨設置有啟閉標記的燃氣閥門;
(三)燃氣管道閥門與用氣設備閥門之間應設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須設置閥門。
第四十條 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應當測量各連接接頭間的電阻值和管道系統(tǒng)的對地電阻值;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對法蘭或其它接頭間電阻值大于0.03歐姆時,應設導線跨接;當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連接時,在非腐蝕環(huán)境下,可以不跨接導線。
第四十一條 餐飲場所天然氣進口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手動切斷閥和燃氣泄露自動切斷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
第四十二條 餐飲場所廚房內應通風良好,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自動和獨立的防爆型機械送排風系統(tǒng),報警器每年由專業(yè)機構進行一次監(jiān)測。
第四十三條 燃氣器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燃氣軟管與管道、燃氣器具的連接處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軟管的上游與硬管的連接處應設閥門;
(二)軟管不得穿墻、頂棚、地面、窗和門,軟管至少每兩年更換一次。
第四十四條 基地物業(yè)、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jiān)督燃氣公司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單位、居民用氣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 開展居民生活用氣檢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探測燃氣表、管道接口處是否滲漏燃氣;
(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和燃氣軟管使用情況;
(三)臥室內嚴禁設置燃氣設備、設施,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氣灶與墻面的凈距不小于0.1米;
(四)燃氣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過道或陽臺,熱水器應選用強制排煙系統(tǒng),給排氣筒宜采用金屬管道;
(六)檢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氣情況,宣傳燃氣使用安全知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zhèn)燃氣輸配系統(tǒng),一般由門站、燃氣管網、儲氣設施、調壓設施、管理設施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組成。
(二)燃氣設施,是指氣化站、高壓站、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庭院燃氣設施和共用燃氣設施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廳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四)調壓箱(柜),是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箱體,承擔用氣壓力調節(jié)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
(五)調壓站,是指調壓裝置放置于建筑物內,承擔用氣壓力調節(jié)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建(構)筑物。
(六)城鎮(zhèn)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P)分為7級:
城鎮(zhèn)燃氣管道設計壓力(表壓)分級
   
壓力(MPa)
高壓燃氣管道
A
2.5MP<P≤4.0MP
B
1.6MP<P≤2.5MP
次高壓燃氣管道
A
0.8MP<P≤1.6MP
B
0.4MP<P≤0.8MP
中壓燃氣管道
A
0.2MP<P≤0.4MP
B
0.01MP<P≤0.2MP
低壓燃氣管道
P﹤0.01MP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中未規(guī)定的內容執(zhí)行公司《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本規(guī)定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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