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各級線路維護部門應加強安全生產的教育、檢查,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安全操作的規(guī)章制度。維護人員應熟悉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認真執(zhí)行。凡進行危險性較大,操作復雜的工作時,必須事先擬訂技術安全措施,操作前檢查操作程序、涉及的線路設備、維護工具和防護用具,在確保安全時,方可進行作業(yè)。
1. 在人孔中進行作業(yè)之前,應在確定安全后方可下人孔工作。在人井內作業(yè)必須2人以上方可進行,并且不得同時下井。
2. 嚴格遵守光、電纜儲運、挖溝、布放及桿上作業(yè)等安全操作規(guī)定。
3. 在市區(qū)、水域等特殊地段作業(yè)時,應遵守市區(qū)或水面工作的安全操作規(guī)定,設立有關的各種信號標志,確保人身和作業(yè)的安全。
4. 防范各種傷亡事故(如電擊、灼傷、中毒、倒桿或墜落致傷等)的發(fā)生。
5. 在高速公路進行日常線路維護及搶修時,應按照高速公路安全要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作業(yè)人員必須穿安全警示服。
6. 架空線路與電力線交越時,應加設電力線保護管;有礙行人、車輛通行的拉線,應加裝拉線警示管。
第 2 條 在維護、測試、故障處理、日常檢查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故障發(fā)生。
第 3 條 各級線路維護管理部門應加強防火安全教育和檢查,建立和健全防火安全規(guī)章制度,組織學習消防基本知識和應急訓練,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1. 維護人員在使用明火和可燃或易燃物品時,應予以高度重視,謹防火災的發(fā)生。
2. 一旦發(fā)生火情,應立即向消防部門報警,迅速組織人員,采取行之有效的滅火措施,減少火災引起的損失。
3. 嚴禁在架空線路附近和橋洞、涵洞內線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發(fā)現(xiàn)后應及時處理。
第 4 條 在光纜線路的查修或割接時,或在進行光纖通道全程傳輸總損耗測試時,被測光纖與OTDR及光源連接之前,應通知該中繼段對端局站的機務人員,取下ODF架上與之對應的連接尾纖,以免損壞光盤。
第 5 條 各級線路維護管理部門應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和人身安全。
第 6 條 在簽訂代維及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協(xié)議。
第 7 條 各級線路設備維護單位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職工的保密教育。嚴格遵守通信紀律,增強保密觀念,并做到:
1. 嚴禁攜帶保密文件進入公共場所,私人通信和廣告宣傳中都不得泄漏通信機密。
2. 不隨意監(jiān)聽用戶通信,對用戶資料保密。
3. 各種機密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嚴格管理,認真履行使用登記手續(xù)。
4. 代維單位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線路產權單位的資料、信息。
第 8 條 對泄密事件應立即查明,采取補救措施,并于24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