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班班組提前15分鐘在門口集合,由班長點名并帶隊去接班。下班人員下班后隨隊帶回。
2、各崗位對服務區(qū)檢查完畢之后,認為沒有問題方可登記,登記本上要記錄當天確切的交接時間。
3、接班人員確有特殊事情,不能準時接班的,必須提前30分鐘請示,另派人接班。
4、接班人員若無正當理由,既不請示又不準時接班的,按缺勤進行處理。
5、交班人員要等接班人員對管區(qū)巡視一遍進行驗收后才能交接,但接班人員驗收時間無特殊情況不能超過10分鐘。
6、交接班時,交班人員必須把本班情況及發(fā)現的問題狀況,以及可能出現的非常情況需在下班值班過程中繼續(xù)觀察,特別留意或處理的問題,上級的指示,待辦事項及各類物品如實登記清楚,向接班人員交待,同時也須督促接班人員接收清楚并簽名。一旦簽名,責任有下班承擔。
7、所有事情交接清楚之后,交接后必須分別在登記本上記錄清楚真實的上下班時間并簽名,然后交班人員方可離開崗位下班休息。
8、接班人員若在接班驗收時發(fā)現問題,必須報告接班人員領班處理,并在接班記錄本上記錄清楚,責任由交班人員承擔。如果報告處理后不接班,以無故和借故不上班論處(按曠工處理)。
9、接班人員自己驗收完畢并已簽名接班,而且交班人員已離開崗位之后,無論發(fā)生發(fā)現任何問題,責任一律由當班人員承擔。
10、接班人員因故沒有及時接班,交班員不得下班并且擅離崗位。同時及時報告領班處理。
11、若接班人員沒簽名接班,交班人員已下班離開崗位,其間發(fā)生的任何問題責任由兩班共同承擔,沒有發(fā)生問題,則按私自離崗處理。
12、交班人員若發(fā)現接班員無故不簽名接班或拖延接班時間,交班員可以提出抗議,并報告班長,班長報隊長,對接班人員按處罰條款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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