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規(guī)范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秩序,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證公司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確保員工和公司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號令《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及公司《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第二條: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項目、分包單位應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安全。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規(guī)程、部門規(guī)章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均依照本實施細則實行行政處罰。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及管轄
第四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分六種:
1.警告;
2.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3.罰款;
4.責令停工整頓;
5.通報批評;
6.取消分包隊伍在公司內的分包資格。
第五條:實施警告、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在10000萬元以內(含10000萬元)的行政處罰,可由安技部當場決定,并填寫統(tǒng)一制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通報批評、責令停工整頓的行政處罰,應由安技部報請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實施;處罰在20000元以上、取消分包隊伍在公司內的分包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由安技部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主管領導審核并提出意見,由公司主要領導決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及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發(fā)現(xiàn)不屬于自己主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主責單位或部門辦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章 行政處罰細則
第八條: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分包單位的主要責任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對主要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2.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的;
3.未依照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本項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4.未保證本單位、本項目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
5.未督促、檢查本單位、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
6.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本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九條:因第八條六款中任一款違法行為而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對發(fā)生事故的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除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外,同時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1.發(fā)生一起輕傷事故、2人以內(含2人)受輕傷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發(fā)生一起重傷事故、1人受重傷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并給予警告;
3.發(fā)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傷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在公司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4.發(fā)生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條: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提供虛假情況的;
5.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6.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7.拒不執(zhí)行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的;
8.負責落實整改或者督查落實整改不到位的;
9.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
10.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一條: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分包單位進行專業(yè)分包和勞務分包的,責令停工整頓、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內的分包資格;對施工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施工現(xiàn)場主要負責人、安全員、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違規(guī)人數(shù)每人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施工方案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主要責任人及施工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所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下列專項未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停工;每缺少一項對主要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1.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2.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
3.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yè);
4.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
5.其他危險作業(yè)。
第十六條:施工現(xiàn)場起重吊裝作業(yè)未設置專業(yè)指揮人員并在起重物下從事其他作業(yè)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施工現(xiàn)場人員未佩帶安全帽,高處作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佩帶個人防護用品;手持電動工具未穿絕緣鞋、未戴絕緣手套的,責令改正,并每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使用特種設備未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使用非標準電閘箱、施工機械、機具、電氣設備、特種設備未經安全驗收合格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使用;按已使用項每項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防護重點部位及預留孔、洞、口、井以及臨邊未設置防護、圍檔和警示標志、夜間不設置警示燈的,責令改正;每處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未為操作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作業(yè);對主要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總包單位未與分包隊伍簽定安全生產協(xié)議,未對其安全生產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的;分包單位不服從總包單位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總包單位及分包單位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xiàn)場用電未按國家標準敷設線路,任意拉線接電的,責令改正,并按每發(fā)現(xiàn)一處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使用電焊設備未進行接地或接零保護的,木工使用多用刨的、接電源線使用多項插頭的、私自拆改標準電閘箱的施工單位,每發(fā)現(xiàn)一處,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xiàn)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未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搭設,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未按有關規(guī)定購置、使用、存放、保管、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用品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xiàn)場未設置與施工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員的,對主要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錄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或有禁忌工作,不進行定期身體檢查的,對主要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操作規(guī)程、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含中午)飲酒后上崗作業(yè)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未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逐級逐項安全技術交底的、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主要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無視安全生產,不吸取教訓,反復出現(xiàn)安全隱患的單位,責令停工整頓,并加重處罰,處以20000元罰款;對分包單位取消其在公司內的分包資格。
第三十二條:未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內業(yè)基礎資料,或者安全內業(yè)基礎資料嚴重缺項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發(fā)生傷亡事故未按有關規(guī)定按時上報、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對事故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條:對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款項,由處罰單位報公司財務中心。財務中心從當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對個人進行的罰款,三日之內交至公司安技部。
第三十六條: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10%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罰款所得的款項,由安技部進行管理??顚S?,用于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購置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實施安全行政處罰通知書,由公司安技部統(tǒng)一制定(式樣附后)。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