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行起重作業(yè)時必須設專人負責,明確工作內容和施工步驟,統一號令。
2、各單位必須對所屬在用的起重機具進行妥善保管,及時維修,保持起重機具性能完好,安全附件齊全,并應在起重機械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保存好技術資料,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安排專人認真檢查所需用的起重機具是否完好,不合格的嚴禁使用。新安裝、自制自用以及經過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過安全、技術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根據所需起重物品的結構、重量及起吊場所的環(huán)境合理選擇吊運方式和適當的起重機具,所選用起重機具的額定起吊能力應大于被起吊物重量的1.2倍以上,起吊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一般不小于6,起吊鏈環(huán)的安全系數不小于8。
4、施工前必須檢查作業(yè)環(huán)境、吊運路線等相關情況,清理工作現場的雜物。
5、大件設備吊運時應進行合理拆分,分別做好標記,編號裝運。
6、起重時,施工人員不得站在重物下方、起重臂下、重物運動前方及重物可能傾斜的方向等不安全的地方,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吊繩、吊具。禁止在吊運的重物上站人。不許吊著的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特殊情況下如需暫時停留,應禁止一切人員在重物下站立或通過,且起吊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7、在輸電線路附近進行起重作業(yè)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起重機械、裝備、物體的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與輸電線路的最近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應適當放大;雷雨天氣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yè)。
8、有電機車架空線的巷道中起重運輸大型物件時必須采取停電等可靠的防觸電措施。
9、禁止吊撥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及設備上的物件。
10、使用三角架起吊時,三角架應放置平穩(wěn),支腿與地面的夾角應保持在50°~60°之間,并應采取有效防滑、防陷措施。起吊過程中要密切注意被起吊物重心變化及起吊機具的穩(wěn)固情況。
11、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互叫互應,同起同落,必要時應設專人監(jiān)視,防止傷人或設備。
12、用滾杠搬運物件時,禁止直接用手調整滾杠的方位;滾杠在坡道上搬運時,應使用拉繩在上方牽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業(yè)人員應在物件上方和兩側工作。
13、使用手拉葫蘆起吊重物時,首先應檢查懸吊梁(架)的強度和穩(wěn)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時,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架腿進行綁扎和觀察。
14、使用千斤頂起重時,要將底座墊平找正,底座及頂部必須用木板或枕木墊好,升起重物時,應在重物下隨起隨墊。重物升起的高度不準超過千斤頂額定高度,無高度標準的千斤頂,螺桿或活塞的伸出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2/3。同時使用2臺及以上千斤頂起重同一重物時,必須負荷均衡,保持同步起落。
15、利用小絞車起吊重物時,小絞車應安裝穩(wěn)固,同時應注意使小絞車提升中心線與實際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對時,不得用撬棍等撬住鋼絲繩導向,可利用滑輪導向。
16、一般不應使用2臺設備共同起吊(搬運)同一重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用2臺或2臺以上設備起吊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較小一臺起吊設備額定負荷的兩倍,并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7、汽車起重機工作時,起吊重量接近額定負荷時車尾方向左、右轉角不得大于45度,且不得在離地面0.5m以上回轉;起吊重物后,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起吊超過500kg重量時,應用四個架腳支持在地面上。汽車起重機長距離行駛時,超重臂必須放在托架上,掛好吊鉤,不準吊重物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