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司機、信號工、掛鉤工在作業(yè)前,應共同交底,統(tǒng)一信號。
2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yè)時必須確定吊裝區(qū)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jiān)護。
3 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型號的索具連在一起使用。
4 信號工正確選擇指揮位置,不準站在吊物易碰難躲和無防護措施的危險部位。
5 作業(yè)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兼做掛鉤工。
6 作業(yè)中必須戴好安全帽,佩戴好專用標志服裝,嚴禁酒后作業(yè)。
7 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作業(yè)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信號不清不準吊;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埋在地下物不準吊;斜拉斜牽物不準吊;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立式構建、大模板等不用卡環(huán)不準吊;零碎物無容器不準吊;吊裝物重量不明不準吊。
8 掛鉤工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9 吊繩的掛設不得影響吊鉤保險裝置,不準用吊鉤直接吊拉重物。
10 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村55墊,用套索。
11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卡環(huán)鎖緊吊繩。
12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xié)調配合。如發(fā)現(xiàn)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13 摘繩:落繩、停穩(wěn)、支穩(wěn)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它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14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15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16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17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護。
18 捆綁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19 細長易散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
20 當?shù)跹b構件、設備暫停作業(yè)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wěn)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xiàn)場。
21 使用卡環(huán)時,嚴禁卡環(huán)側向受力,起吊之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補焊、裂紋、變形的卡環(huán)。嚴禁用補焊方法修復卡環(huán)。
22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23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xù)使用:
A.在一個節(jié)距內的斷絲數(shù)量超過總絲數(shù)的10%。
B.出現(xiàn)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xiàn)象。
C.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D.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繩直徑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24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有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本班組崗位責任,工作內容,勞保用品的使用,作業(yè)區(qū)域主要危險源:(由項目自行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