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公約對船舶結構防火的基本要求
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74)第Ⅱ-2章和船舶檢驗規(guī)范的規(guī)定,船舶結構防火的要求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保媚突鸱指魧⒋皠澐秩舾蓚€區(qū)域;
?。玻媚突鸱指魧⑵鹁犹幩c失火危險性大的處所隔開;
?。常谟懈鞣N開口和貫穿件的情況下,有效地保持耐火分隔的完整性;
4.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担Wo脫險通道。
耐火分隔是指由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和/或不燃材料按一定結構形式建立起來的艙壁或甲板。耐火分隔根據其使用的材料和所達到的隔熱效果的差異,可分為“A”級分隔、“B”級分隔和“C”級分隔,其中“A”級和“B”級分隔的耐火完整性需經標準耐火試驗確認。一般情況下,船體、上層建筑、結構性艙壁、甲板及甲板室應以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
保持耐火分隔的完整性就是通過使用結構材料和運用一定的技術,使耐火分隔上的門、窗及其他開口和貫穿件等的耐火性能與其所裝配處所的分隔的耐火性能相當。
二、結構防火的檢查
1.防火區(qū)域的劃分和分隔的檢查。貨船上的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按照其所在的位置及其用途,用不同結構和隔熱的艙壁及甲板將處所劃分成相對獨立的區(qū)域,并利用ⅠC法、ⅡC法或ⅢC法中的任何一種保護方法對分隔區(qū)域進行防火保護,以防止火災蔓延。為便于對船舶不同區(qū)域的結構及保護有針對的要求,公約根據處所的失火危險程度和在船舶位置上的重要性,將船舶處所分成了11類,對每類處所區(qū)域的艙壁及甲板的耐火性規(guī)定了最低要求。
對這方面的檢查,主要集中在船舶是否按規(guī)定對區(qū)域進行了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區(qū)域是否滿足防火分隔要求。檢查中,要充分利用船舶上張貼的防火控制圖。根據公約規(guī)定,船舶防火控制圖上應清楚地標明每層甲板的各控制站,“A”級分隔和“B”級分隔圍蔽的各區(qū)域,所以船上甲板或艙壁的防火分隔標準可以從船上防火控制圖上得到了解(除防火控制圖的設計不符合相關公約要求外),檢查時可先查看防火控制圖,檢查中進行核查。有時還不能從防火控制圖上看出具體的防火分隔要求,這時可以查看造船時的結構防火分隔圖,從該圖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具體的防火分隔標準,以此為標準跟實船進行對照檢查。如防火控制圖、結構防火分隔圖上有明顯的不符合公約要求的地方,除主管機關給予免除外,應以公約的要求為準。
?。玻突鸱指舻耐暾詸z查。在耐火分隔完整性方面的檢查,主要集中在機艙與走廊之間的隔艙壁及其艙壁上的防火門、生活處所內的梯道(如與機艙相鄰時)及其防火門、應急電瓶間與機艙間的隔艙壁、應急發(fā)電機與機艙之間的隔艙壁、固定式滅火裝置間艙壁(如CO2間與機艙間的隔艙壁及起居處所間的隔艙壁)、應急消防泵間與機艙間或貨艙間的隔艙壁及機艙內逃生通道與機艙之間的隔艙壁等位置。
艙壁和甲板。檢查中,利用公約列出的“分隔相鄰處所艙壁的耐火完整性”和“分隔相鄰處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兩個表格對不同處所艙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檢查核實在船舶不同處所的艙壁及甲板,是否采用了公約要求的耐火分隔并保持其耐火分隔的完整性。在這11類處所中,要重點對控制站和A類機器處所與其它處所相鄰艙壁及甲板的檢查,因為這兩個處所不僅是船上失火危險程度最高的處所,同時也是在船舶營運和應急中占據突出位置的重要處所,其艙壁及甲板通常采用最高級別的“A-60”級耐火分隔。檢查時,主要核實其耐火分隔是否按規(guī)定要求裝設了耐火防護層,耐火防護層是否有脫落、破損現(xiàn)象。
門和窗及其他開口和貫穿件。為保持耐火完整性,公約要求,船舶耐火分隔上的門、窗及其他開口和貫穿件的耐火性能應與其所裝配處所的分隔的耐火性能相當。這些方面的檢查,主要集中在A類機器處所的門、窗及其他開口和貫穿件。
裝設在A級分隔上的門及門框應為鋼質結構,在B級分隔上的門應為不燃材料,并且裝在A類機器處所限界面艙壁上的門,應適當氣密和能夠自閉。在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及控制站梯道環(huán)圍上的門如果要求自閉的,一般不應裝門背鉤,如裝有門背鉤應是故障安全型的,且能遙控釋放。
?。令悪C器處所的限界面上不能設窗,機艙的天窗應是鋼質的,且不應有玻璃板,若裝有玻璃板,則應在玻璃外加裝鋼質蓋,該鋼質蓋應永久地附連于天窗上并能由一人從外部加以關閉。
其他開口和貫穿件主要包括走廊艙壁的門上開設的通風口,以及處所裝設的貫穿艙壁的通風導管和電纜及其他管路。在走廊艙壁內,有住室和公共處所的門上及門以下可開設通風口,但開口只允許設在門的下半部,若開口在門上時,還應裝有用不燃材料制成的百葉柵。通風導管、電纜管或其他管路穿過處所艙壁耐火分隔時,除要求這些貫穿管路由不燃材料制成外,還應注意在穿過“A-15”、“A-30”、“A-60”級耐火分隔時,在規(guī)定的長度范圍內敷設與該分隔相同的隔熱材料,通風導管還應按要求裝設自動擋火板。
?。常撾U通道的檢查。貨船上的脫險通道由機器處所脫險通道和除機器處所外的其他處所的脫險通道,由于其所處的位置不同,失火危險性也不同,所以對不同處所脫險通道的要求也有所區(qū)別。關于機器處所的脫險通道,公約規(guī)定,10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每一A類機器處所應有兩個遠離的脫險通道,其中之一是從該處所下部通往上部一扇門的鋼梯,走出該門應有通往開敞甲板繼而通往登乘甲板的通道;另一脫險通道要么是能提供連續(xù)防火遮蔽(達到“A-60”級)的通往處所外部安全地點的鋼梯,要么是設有一扇可以兩面操縱的鋼門的通往開敞甲板的安全脫險通道。目前,船上絕大部分采用具有連續(xù)防火遮蔽的鋼梯,檢查時,主要是核實通道敷設的耐火隔熱材料是否達到“A-60”級標準要求,以及耐火保護層是否完整,通道是否連續(xù)且能通往開敞甲板。對于除機器處所外的其他處所的脫險通道,公約要求應在起居處所的各層,從每一限定處所或處所群至少有兩個遠離的可通往開敞甲板的梯道和梯子(特殊免除的除外),對其檢查,主要是脫險通道的布置是否符合公約要求,梯道的材料是否是鋼質的,梯道環(huán)圍上的門是否按要求達到“A-0”或“B-0”級分隔要求且具有正常效用的自閉器。
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扇疾牧系南拗剖褂弥饕婕暗阶呃燃疤莸拉h(huán)圍內的外露表面及外露表面上的油漆、清漆及其他飾面材料,以及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使用的甲板基層敷料,對其要求,總的來說是要求其能起到預防失火和/或阻火的作用,即具有以下一個或數(shù)個方面的性能:不燃性、表面低播焰性、低發(fā)熱值(不易著火性)、遇到高溫不致產生大量的煙和毒氣、不致發(fā)生爆炸危險等。使用的這些材料,都應是經過耐火試驗程序確定的認可材料,檢查時,可讓船舶提供相應的認可證書。
三、結構防火檢查缺陷的處理
船舶結構防火方面的缺陷,尤其是涉及到耐火分隔,通常都是性質比較嚴重的,往往可能導致船舶滯留,所以,在檢查中確定是否構成缺陷時,一定要準確把握,如果對其有懷疑又不確定的,可要求船級社登輪予以確認。缺陷確定后,一般情況下,包括構成滯留的缺陷及其他非滯留缺陷都要求船舶在開航前解決,對于需要進行改造修理的結構防火的重大缺陷,船舶改造修理完成后,還可要求船方申請船級社進行臨時性檢驗,以保證其符合公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