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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14日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guī)則

發(fā)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9號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發(fā)布日期:2022-02-11
實施日期:2022-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2年第9號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guī)則》已于2022年2月8日經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2年2月11日?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47.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guī)范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頒發(fā)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續(xù)適航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第147.2條?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則適用于為取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以下簡稱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或者其機型簽署提供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維修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及監(jiān)督管理。

第147.3條? 管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tǒng)一負責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管理,并負責國外維修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與監(jiān)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負責主要辦公地點在本轄區(qū)內的國內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合格審定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申請、頒發(fā)和管理

第147.4條? 培訓類別

按本規(guī)則申請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包括如下類別:

(1)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培訓;

(2)機型維修培訓;

(3)發(fā)動機型號培訓。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培訓包括渦輪飛機(TA)、渦輪旋翼機(TR)、活塞飛機(PA)、活塞旋翼機(PR)等類別,應當在合格證上注明具體執(zhí)照類別。機型維修培訓和發(fā)動機型號培訓應當在合格證上注明具體的制造廠家、型號和系列限定。機型維修培訓應當在合格證上注明是否包含發(fā)動機型號培訓。

第147.5條? 申請條件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為依法設立的法人;

(2)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章、第四章規(guī)定的設施設備、人員、教學大綱及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以下簡稱管理手冊)等要求;

(3)如適用,國外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持有本國民航當局頒發(fā)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書。

第147.6條? 申請材料

申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航局規(guī)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申請書。

(2)管理手冊。同時申請多個培訓類別的維修培訓機構,其管理手冊可以結合為一本,但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第147.20條和第147.28條所有適用要求的內容。

(3)所申請培訓類別具體項目的教學大綱。

(4)國外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提交本國民航當局頒發(fā)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書(如適用)和中國用戶的培訓意向書。

國內維修培訓機構應當使用中文提交申請材料。國外維修培訓機構的申請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第147.7條? 受理、審查和批準

局方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能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局方應當當場或者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局方在受理申請后,以書面或者會面的形式與申請人協(xié)商確定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日期。

對于符合要求的申請,局方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依法進行檢驗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20個工作日內不能頒發(fā)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147.8條?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培訓類別及具體培訓項目。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自頒發(fā)之日起3年內有效。維修培訓機構可以申請延續(xù)有效期,但是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至少6個月向局方提出延續(xù)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有效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申請書等民航局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每次延續(xù)的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超過有效期后的再次申請視為初次申請。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者涂改。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應當明顯展示在維修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地點。

第147.9條? 變更申請和辦理

維修培訓機構在單位名稱、地址、培訓類別或者具體培訓項目發(fā)生變化時,應當至少提前60日向局方提出變更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書面申請。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

維修培訓機構在管理手冊或者教學大綱中涉及的培訓設施設備、組織機構、人員和管理流程等發(fā)生較大變化時,應當提前通知局方,由局方確定是否變更其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以及管理手冊或者教學大綱。

除非結合延續(xù)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有效期一并申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上述變更不改變其原有的有效期。

第147.10條? 維修培訓機構的權利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培訓機構在獲得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后,可以在許可的培訓地點從事許可類別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培訓,并在完成培訓后向局方申請對培訓學員的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考試和實作評估。

機型維修、發(fā)動機型號培訓機構在獲得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后,可以在許可的培訓地點從事許可類別的機型維修、發(fā)動機型號培訓,并在完成培訓后向考核通過的學員頒發(f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手冊中包含異地培訓管理程序時,維修培訓機構可以在許可的地點以外開展限定范圍內的機型維修、發(fā)動機型號培訓。

第147.11條? 維修培訓機構的義務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本單位持續(xù)符合本規(guī)則的要求并按照管理手冊規(guī)范管理,及時發(fā)現并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對所開展的維修培訓滿足教學大綱負責。在參加培訓人員不能滿足教學大綱要求時,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培訓機構不得向其頒發(fā)準考證書;機型維修、發(fā)動機型號培訓機構不得向其頒發(fā)培訓合格證書。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局方要求如實報告年度報告和培訓質量調查等信息,并保證其與培訓相關的設施設備、組織機構及人員配合局方開展審查、監(jiān)督和調查。

第147.12條 認可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民航局可以對維修培訓機構及其培訓項目進行認可:

(1)根據民航局與香港民航處、澳門民航局簽訂的合作安排,認可香港民航處、澳門民航局對維修培訓機構的批準;

(2)根據民航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簽訂的協(xié)議,認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民航當局對本國或者本地區(qū)維修培訓機構的批準。

本規(guī)則第147.10條和第147.11條關于維修培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按照前款規(guī)定認可的維修培訓機構。

第三章? 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培訓機構的要求

第147.13條? 設施設備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能力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備足夠的不受氣象環(huán)境因素影響的理論培訓教室,并有適當的照明、通風、噪音和溫度控制,以保證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理論培訓教室所在的建筑應當設置易于辨別的緊急通道,并確保此信息傳達至所有教員和學員。

(2)理論培訓教室應當配備滿足教學所需的演示設備,并保證所有學員都能清晰識別所演示的內容。

(3)具備足夠的不受氣象環(huán)境因素影響的維修實作培訓場地,具有足夠的工具設備和器材,并配備了適當的安全防護設施。培訓中使用的消耗器材可以采用非航空器材替代,但應當確保達到同樣的培訓效果。

(4)具備與培訓執(zhí)照類別對應的真實航空器及其維修手冊。航空器可以使用非適航狀態(tài)的報廢航空器,但其停放條件和狀態(tài)應當能夠按照維修手冊開展航空器及其發(fā)動機維修實踐,包括采用部分模擬設備開展相關的維修實踐;維修手冊可以使用非現行有效的版本,但應當保持其完整可用并注明僅供培訓使用。

(5)具備培訓教員、培訓組織和培訓質量管理人員合適的辦公設施設備,并具有妥善保存培訓教材、資料、人員檔案和培訓記錄的存儲設施,其中人員檔案和培訓記錄的保存應當保證非經授權不可接近。

(6)具備足夠的基礎知識考試和實作評估設施。培訓設施可以用于基礎知識考試和實作評估,但應當能夠滿足防止考試作弊的要求,并且實作評估必須使用真實的航空器材。

第147.14條? 人員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執(zhí)照類別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教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1)任命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各一名。責任經理應當由維修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擔任;質量經理不能由責任經理兼任。上述人員應當熟悉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法規(guī)并具有維修管理工作經驗。

(2)具有足夠的與培訓執(zhí)照類別相適應的理論培訓教員。理論培訓教員應當具有理工類大專(含)以上學歷,具備豐富的對應專業(yè)知識并通過教學法培訓。

(3)具有足夠的與培訓執(zhí)照類別相適應的實作培訓教員。實作培訓教員應當持有對應類別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具備豐富的對應專業(yè)知識并通過教學法培訓,并至少具有對應類別航空器5年(含)以上的維修經驗。

(4)具有足夠的負責培訓組織和培訓質量管理的人員,其中培訓質量管理人員與培訓教員、培訓組織管理人員不能兼任。

第147.15條? 教學大綱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針對所培訓執(zhí)照類別編制完整的教學大綱,并符合下列要求:

(1)包括該類別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所有適用的培訓模塊,并且明確每個理論培訓模塊所配備的書面培訓教材。培訓教材中的知識點和培訓要素至少應當覆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管理規(guī)則》的相關要求。

(2)明確理論培訓模塊各知識點對應的培訓課件、設備和學時要求。

(3)明確維修實作模塊各培訓項目對應的培訓場地、設備、文件資料和學時要求以及實作評估規(guī)范。

第147.16條 ?培訓實施規(guī)范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具備的條件和能力確定招收學員計劃,按計劃招收學員,并對每一名學員做好入學登記并向局方報備。

維修培訓機構可以對參加理論培訓的學員適當分班,每班不能超過24個學員,并按照分班制定教學計劃。

理論培訓應當按計劃教學,并建立考勤和請銷假制度。遲到、早退、曠課或者請假累計超過教學時間30%的學員不得安排參加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考試。

維修培訓機構可以對參加維修實作培訓的學員適當分組,每組不能超過8個學員,并按照分組制定教學計劃。

維修實作培訓應當按計劃教學,并建立每個維修實作項目的教員對學員的評價制度。評價應當至少包括基本技能、工作規(guī)范、安全意識和團隊協(xié)作等方面,對超過10%的項目評價不合格的學員不得安排參加實作評估。

每次培訓完成后,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每個班組全部學員的完整培訓記錄,包括登記、考勤、評價記錄,并及時交由專門的檔案存放設施保存。

第147.17條? 培訓質量管理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相對獨立的培訓質量控制體系,并至少包括如下方面的管理控制:

(1)教學大綱自我審核機制,包括對應培訓教材、課件、資料的批準,并對培訓設施、場地、設備完好性開展至少以年度為單位的定期審核。

(2)培訓教員資格評估和授權機制,以確保培訓教員符合培訓資質和能力,包括必要的上崗前考核和定期復訓要求。培訓教員資格授權應當具體到理論培訓模塊和實作項目。

(3)偏離培訓計劃的批準機制,包括培訓設施設備因故不能正常使用需適當調整培訓計劃的機制,以確保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

(4)班組培訓實施和培訓記錄審核機制,以確保落實培訓實施規(guī)范的要求,并對違反培訓實施規(guī)范的情況采取必要的糾正和處理措施。

維修培訓機構在完成每次培訓后,培訓質量管理人員應當逐一審核學員是否符合參加基礎知識考試或者實作評估的要求,并對審核通過的學員頒發(fā)帶有本人近期照片的準考證書。

第147.18條? 基礎知識考試和實作評估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對獲得準考證書的學員統(tǒng)一向局方申請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基礎知識考試和實作評估。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局方基礎知識考試要求的設施設備,按照與局方商定的計劃組織學員有序參加基礎知識考試。

維修培訓機構實作評估規(guī)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明確實作評估使用的航空器、設備、器材和文件資料,并應當使用真實航空器及器材;

(2)明確實作評估教員安排計劃,并符合交叉評估的要求;

(3)制定適合實作評估的項目清單,并應當涵蓋航空器日?;蛘吆骄€維修的所有情況;

(4)制定實作評估記錄表格,并明確清晰的評價標準。

實作評估應當在局方的監(jiān)督下,按照與局方商定的計劃組織開展。實作評估完成后,應當現場向局方提交填寫完整的評估記錄表格副本。

第147.19條? 檔案和記錄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每名培訓教員的檔案。培訓教員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身份信息;

(2)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號碼(如有);

(3)工作和教學經歷;

(4)培訓記錄和證書復印件;

(5)培訓資格授權記錄;

(6)實施培訓記錄;

(7)參加實作評估記錄。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每名學員的培訓記錄,并與本規(guī)則第147.16條要求的班組記錄分開保存。學員培訓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身份信息;

(2)學習和工作經歷;

(3)培訓起止日期和執(zhí)照類別;

(4)理論培訓模塊、教員;

(5)實作培訓項目、教員、教員評價(如適用);

(6)參加基礎知識考試時間、成績和實作評估記錄。

前兩款規(guī)定的檔案和培訓記錄應當由專門的檔案存放設施或者系統(tǒng)妥善保存,其中教員檔案應當保存至其離職后至少3年,培訓班組記錄和學員培訓記錄應當保存至其完成培訓后3年。

第147.20條? 管理手冊

維修培訓機構的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責任經理聲明;

(2)手冊的編寫、修改、分發(fā)管理;

(3)培訓設施設備;

(4)組織機構和人員;

(5)培訓能力和規(guī)模;

(6)教學大綱、教材和課件管理;

(7)培訓實施規(guī)范;

(8)培訓質量控制;

(9)基礎知識考試和實作評估的申請和實施;

(10)檔案和記錄管理。

為具體落實本章規(guī)定的管理要求,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或者管理制度,并將工作程序或者管理制度文件清單作為管理手冊的附錄。

第四章? 機型維修、發(fā)動機型號培訓機構的要求

第147.21條? 設施設備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能力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備足夠的不受氣象環(huán)境因素影響的培訓教室,并有適當的照明、通風、噪音和溫度控制,以保證培訓活動正常進行;培訓教室所在的建筑應當設置易于辨別的緊急通道,并確保此信息傳達至所有教員和學員。

(2)培訓教室應當配備滿足教學所需的演示設備,并保證所有學員都能清晰識別所演示的內容。

(3)具備能夠代表培訓機型、發(fā)動機型號的真實航空器或者仿真、模擬設備,并配備了對應的維修手冊。航空器可以使用非適航狀態(tài)的報廢航空器;維修手冊可以使用非現行有效的版本,但應當保持其完整可用并注明僅供培訓使用。

(4)具備培訓教員、培訓組織和培訓質量管理人員合適的辦公設施設備,并具有妥善保存培訓教材、資料、人員檔案和培訓記錄的存儲設施,其中人員檔案和培訓記錄的保存應當保證非經授權不可接近。

(5)具備足夠的考試設施。培訓設施可以用于考試,但應當能夠滿足防止考試作弊的要求。

第147.22條? 人員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教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1)任命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各一名。責任經理應當由維修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擔任;質量經理不能由責任經理兼職。上述人員應當熟悉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法規(guī)并具有維修管理工作經驗。

(2)具有足夠的培訓教員。培訓教員應當持有具有相應機型簽署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培訓教員可以聘用所屬或者合作維修單位的維修人員,但應當通過書面協(xié)議明確并納入維修培訓機構的管理。

(3)具有足夠的負責培訓組織和培訓質量管理的人員,其中培訓質量管理人員與培訓教員、培訓組織管理人員不能兼任。

第147.23條? 教學大綱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參照對應航空器評審報告中明確的制造廠家建議培訓規(guī)范,對每一機型、發(fā)動機型號的培訓編制完整的教學大綱,并符合下列要求:

(1)明確培訓課程的進入條件,包括持有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類別和維修經驗要求。

(2)明確培訓所需設備和參考文件要求。

(3)明確培訓模塊、知識點和學時要求,以及對應的培訓課件。除經局方特別同意外,知識點和學時要求不能低于制造廠家建議培訓規(guī)范的要求。

(4)明確培訓考核方式和標準。

第147.24條? 培訓實施規(guī)范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具備的條件和能力確定招收學員計劃,按計劃招收學員,并對每一名學員做好入學登記。

維修培訓機構可以對參加課堂培訓的學員適當分班,每班不能超過24個學員,并按照分班制定教學計劃。

培訓應當按計劃開展課堂教學,并建立考勤和請銷假制度。遲到、早退、曠課或者請假累計超過教學時間30%的學員不得安排參加培訓考核。

維修培訓機構可以對參加實物或者仿真、模擬設備培訓的學員適當分組,每組不能超過8個學員,并按照分組制定教學計劃。

每次培訓完成后,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每個班組全部學員的完整培訓記錄,包括登記、考勤記錄,并及時交由專門的檔案存放設施保存。

第147.25條? 培訓質量管理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相對獨立的培訓質量控制體系,并至少包括如下方面的管理控制:

(1)教學大綱自我審核機制,包括對應培訓課件的批準,并對培訓設施設備完好性開展至少以年度為單位的定期審核。

(2)培訓教員資格評估和授權機制,以確保培訓教員符合培訓資質和能力,包括必要的上崗前考核和定期復訓要求。

(3)偏離培訓計劃的批準機制,包括培訓設施設備因故不能正常使用需適當調整培訓計劃的機制,以確保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

(4)班組培訓實施和培訓記錄審核機制,以確保落實培訓實施規(guī)范的要求,并對違反培訓實施規(guī)范的情況采取必要的糾正和處理措施。

維修培訓機構在完成每次培訓后,培訓質量管理人員應當逐一審核學員是否符合參加考核的要求,并允許審核通過的學員參加考核。

第147.26條? 培訓考核和培訓合格證書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每一對應所培訓機型、發(fā)動機型號考核的題庫,并符合每學時不少于1道題的題量要求。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通過隨機抽題的方式對每名符合參加考核要求的學員進行考核,隨機抽題應當涵蓋所有培訓模塊,并且對應學時比例。

培訓考核應當在培訓質量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下進行,并有效防止作弊行為。

培訓考核完成后,應當向考核通過的學員頒發(fā)由責任經理簽發(fā)的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應當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清晰標注維修培訓機構名稱和標志;

(2)學員姓名和具體參加并考核通過的機型、發(fā)動機型號培訓課程,如機型維修培訓課程已經包含了發(fā)動機部分,則必須注明;

(3)維修培訓機構責任經理姓名、職務和頒發(fā)日期;

(4)責任經理簽名。

對于考核未通過或者發(fā)現考試作弊行為的學員不得頒發(fā)培訓合格證書。

第147.27條? 檔案和記錄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每名培訓教員的檔案。培訓教員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身份信息;

(2)航空器維修人員執(zhí)照號碼;

(3)工作和教學經歷;

(4)培訓記錄和證書復印件;

(5)培訓資格授權記錄;

(6)實施培訓記錄。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每名學員的培訓記錄,并與本規(guī)則第147.24條要求的班組記錄分開保存。學員培訓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身份信息;

(2)工作經歷;

(3)培訓起止日期和機型、發(fā)動機課程;

(4)培訓教員;

(5)考核時間和成績;

(6)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前兩款規(guī)定的檔案和培訓記錄應當由專門的檔案存放設施或者系統(tǒng)妥善保存,其中教員檔案應當保存至其離職后至少3年,培訓班組記錄和學員培訓記錄應當保存至其完成培訓后3年。

第147.28條? 管理手冊

維修培訓機構的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責任經理聲明;

(2)手冊的編寫、修改、分發(fā)管理;

(3)培訓設施設備;

(4)組織機構和人員;

(5)培訓能力和規(guī)模;

(6)教學大綱和課件管理;

(7)培訓實施規(guī)范;

(8)培訓質量控制;

(9)考核和培訓合格證書;

(10)檔案和記錄管理。

為具體落實本章規(guī)定的管理要求,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或者管理制度,并將工作程序或者管理制度文件清單作為管理手冊的附錄。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147.29條? 年度報告

維修培訓機構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按照民航局規(guī)定的格式向局方報告上一年度培訓實施情況,機型維修培訓機構和發(fā)動機型號培訓機構還應當將上一年度頒發(fā)的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一并報送局方。

第147.30條? 監(jiān)督檢查

局方對維修培訓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對維修培訓質量管理進行抽查;

(2)因培訓學員涉及不安全事件進行相關調查;

(3)根據其他維修培訓質量信息開展檢查或者調查。

第147.31條? 信用管理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人或者維修培訓機構違反本規(guī)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作為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民航行業(yè)信用記錄:

(1)在申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欺騙、賄賂等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

(2)在培訓過程中偽造或者協(xié)助偽造培訓記錄的;

(3)明知培訓學員不符合條件,仍違規(guī)組織參加考試或者頒發(fā)培訓合格證書的。

(4)在局方開展檢查或者調查工作時,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言證詞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147.32條 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自該行為發(fā)現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第147.33條 欺騙、賄賂取得許可的處罰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維修培訓許可,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第147.34條 不能保持本單位持續(xù)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的處罰

維修培訓機構違反本規(guī)則第147.11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能保持本機構持續(xù)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的,由局方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維修培訓機構因不滿足本規(guī)則要求,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局方應當撤銷其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或者相關培訓項目。

第147.35條 不如實報告信息的處罰

維修培訓機構違反本規(guī)則第147.11條第三款規(guī)定,不如實向局方報告本規(guī)則所要求信息的,由局方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147.36條? 術語和定義

本規(guī)則所用的術語和定義如下:

局方:包括民航局和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除非特別注明,對于國內維修培訓機構而言,一般指所在地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對于國外維修培訓機構而言,一般指民航局。

責任經理:是指維修培訓機構中對符合本規(guī)則的要求負責,并有權為符合本規(guī)則的要求支配維修培訓機構人員、財產和設備的人員。

質量經理:是指維修培訓機構中由責任經理授權對維修培訓質量控制負責的人員。質量經理應當直接向責任經理報告并負責。

國內維修培訓機構:是指設立在中國境內的維修培訓機構。國內維修培訓機構所在地區(qū)亦按上述原則劃分。

國外維修培訓機構:是指設立在中國境外的維修培訓機構。

第147.37條? 生效和廢止

本規(guī)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于2005年9月27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guī)定》(民航總局令第154號)同時廢止。除另有規(guī)定外,在本規(guī)則修訂版施行之前已經持有按本規(guī)則頒發(fā)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單位應當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訂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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