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對經(jīng)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二十六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第三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ㄒ唬┯忻鞔_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ǘ┥暾埲伺c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ㄈ┯芯唧w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ㄋ模┰诜ǘㄉ暾埰谙迌?nèi)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儆谑盏叫姓妥h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nèi)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條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nèi)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nèi)指定受理機關。協(xié)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jīng)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第三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diào)查核實證據(jù);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diào)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調(diào)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diào)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需要現(xiàn)場勘驗的,現(xiàn)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六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原級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