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ㄒ唬┰斐?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
?。ǘ┛瓦\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ㄈ┴涍\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ㄋ模┲袛喾泵Ω删€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ㄎ澹┲袛嗥渌€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guī)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fā)生的時間、地點、區(qū)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fā)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shù)、噸數(shù);
?。ㄈ┏羞\旅客人數(shù)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鹿拾l(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ㄆ撸┚唧w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