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地區(qū)及學生上學、放學期間重點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城管執(zhí)法和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規(guī)劃及建設工程的執(zhí)法檢查;工商、衛(wèi)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地區(qū)有關經營服務場所的管理和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安全監(jiān)管、工商、規(guī)劃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在學校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的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優(yōu)先安排降低噪音的項目資金、采取措施保障安靜的教學環(huán)境。新建學校的建筑應當選用消除噪音性能強的設計和建筑材料。
公安、建設、交通、城管、規(guī)劃、環(huán)保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道路的車輛、工地、營業(yè)場所等噪音源的監(jiān)管力度,保障學校校園內噪音晝間不超過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和建設等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設置完備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警示標志和安全設施,在學校門前道路上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學校校門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
在臨近交通要道的小學,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維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學生在上學、放學時安全通過;學校應當安排專人護送低年級學生穿越道路。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中等職業(yè)學校的主管部門。
對非法改裝、安全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檢驗合格手續(xù)。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中等職業(yè)學校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使用情況的檢查監(jiān)督,發(fā)現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假牌假證、套牌、無牌、拼裝或者報廢車輛的,應當責令學校停止使用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中等職業(yè)學校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學校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并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
(二)駕駛室兩側噴涂車屬單位名稱、核載人數,車身按規(guī)定噴涂統(tǒng)一顏色,車身后部噴涂“校車”字樣;
(三)加裝扶手、欄桿等安全裝置,座位設有安全帶;
(四)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五)安裝、使用帶有衛(wèi)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
(六)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并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中等職業(yè)學校的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學校自有接送學生的車輛,車主名稱必須與單位名稱相同。租用車輛的學校,必須租用有客運資格單位的車輛作為接送學生的交通工具,并簽訂租用合同。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定期對隨車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專職管理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隨車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fā)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fā)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及有其他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幼兒、小學生乘坐校車上學或離校,隨車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校車??空军c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