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jīng)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fā)事件,可以根據(jù)情況實行現(xiàn)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guī)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nèi)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ㄒ唬┍珗?zhí)法,辦事公道;
?。ǘ┠7蹲袷厣鐣?;
?。ㄈ┒Y貌待人,文明執(zhí)勤;
?。ㄋ模┳鹬厝嗣袢罕姷娘L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ǘ┬孤秶颐孛?、警務工作秘密;
?。ㄈ┡撟骷伲[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ㄋ模┬逃嵄乒┗蛘唧w罰、虐待人犯;
?。ㄎ澹┓欠▌儕Z、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迷p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ㄆ撸蛩嘶蛘咚羰顾舜蛉耍?br />
?。ò耍┻`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ň牛┙邮墚斒氯思捌浯砣说恼埧退投Y;
?。ㄊ氖聽I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ㄊ唬┩婧雎毷?,不履行法定義務;
?。ㄊ┢渌`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根據(jù)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guī)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
第二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ǘ碜o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ㄈ┯辛己玫恼巍I(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ㄒ唬┰蚍缸锸苓^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二十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yōu)選用。
第二十八條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蓪I(yè)知識;
?。ǘ┚哂姓üぷ鹘?jīng)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ㄋ模┙?jīng)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