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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發(fā)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第六十條 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guī)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
雖有前款規(guī)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fā)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章對承運人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訴訟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承運人承擔本章未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本章賦予的權利的任何特別協(xié)議,經實際承運人書面明確同意的,對實際承運人發(fā)生效力;實際承運人是否同意,不影響此項特別協(xié)議對承運人的效力。
第六十三條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范圍內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就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分別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以及他們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賠償總額不超過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限額。
第六十五條 本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影響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相互追償。
【章名】第三節(jié) 托運人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由于包裝不良或者上述資料不正確,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享有的受償權利,不影響其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對托運人以外的人所承擔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托運人應當及時向港口、海關、檢疫、檢驗和其他主管機關辦理貨物運輸所需要的各項手續(xù),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xù)的單證送交承運人;因辦理各項手續(xù)的有關單證送交不及時、不完備或者不正確,使承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guī)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托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托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貨物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知道危險貨物的性質并已同意裝運的,仍然可以在該項貨物對于船舶、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構成實際危險時,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本款規(guī)定不影響共同海損的分攤。
第六十九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托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第七十條 托運人對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此種損失或者損壞是由于托運人或者托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托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對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但是,這種損失或者損壞是由于托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章名】第四節(jié) 運輸單證
第七十一條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第七十二條 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fā)提單。
提單可以由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fā)。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fā)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fā)。
第七十三條 提單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二)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yè)所;
(三)船舶名稱;
(四)托運人的名稱;
(五)收貨人的名稱;
(六)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七)卸貨港;
(八)多式聯(lián)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九)提單的簽發(fā)日期、地點和份數;
(十)運費的支付;
(十一)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提單缺少前款規(guī)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但是,提單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七十四條 貨物裝船前,承運人已經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fā)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的,貨物裝船完畢,托運人可以將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承運人也可以在收貨待運提單上加注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貨待運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
第七十五條 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fā)提單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與實際接收的貨物不符,在簽發(fā)己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懷疑與已裝船的貨物不符,或者沒有適當的方法核對提單記載的,可以在提單上批注,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
第七十六條 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fā)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
第七十七條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作出保留外,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fā)提單的人簽發(fā)的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或者貨物已經裝船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向善意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人提出的與提單所載狀況不同的證據,不予承認。
第七十八條 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提單的規(guī)定確定。
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不承擔在裝貨港發(fā)生的滯期費、虧艙費和其他與裝貨有關的費用,但是提單中明確載明上述費用由收貨人、提單持有人承擔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提單的轉讓,依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記名提單:不得轉讓;
(二)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
(三)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第八十條 承運人簽發(fā)提單以外的單證用以證明收到待運貨物的,此項單證即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接收該單證中所列貨物的初步證據。
承運人簽發(fā)的此類單證不得轉讓。
【章名】第五節(jié) 貨物交付
第八十一條 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以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
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非顯而易見的,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xù)七日內,集裝箱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xù)十五日內,收貨人未提交書面通知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貨物交付時,收貨人已經會同承運人對貨物進行聯(lián)合檢查或者檢驗的,無需就所查明的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提交書面通知。
第八十二條 承運人自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次日起連續(xù)六十日內,未收到收貨人就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而提交的書面通知的,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前或者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前,可以要求檢驗機構對貨物狀況進行檢驗;要求檢驗的一方應當支付檢驗費用,但是有權向造成貨物損失的責任方追償。
第八十四條 承運人和收貨人對本法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檢驗,應當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條件。
第八十五條 貨物由實際承運人交付的,收貨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實際承運人提交的書面通知,與向承運人提交書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向承運人提交的書面通知,與向實際承運人提交書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六條 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第八十七條 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
第八十八條 承運人根據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留置的貨物,自船舶抵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六十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定拍賣;貨物易腐爛變質或者貨物的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可以申請?zhí)崆芭馁u。
拍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不足的金額,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追償;剩余的金額,退還托運人;無法退還、自拍賣之日起滿一年又無人領取的,上繳國庫。
【章名】第六節(jié) 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九條 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裝船的,并應當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第九十條 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已經簽發(fā)提單的,托運人應當將提單退還承運人。
第九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已經履行合同。
船長決定將貨物卸載的,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并考慮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章名】第七節(jié)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別規(guī)定
第九十二條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
第九十三條 航次租船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載貨重量、容積、貨名、裝貨港和目的港、受載期限、裝卸期限、運費、滯期費、速遣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十四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關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僅在航次租船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不同約定時,適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九十五條 對按照航次租船合同運輸的貨物簽發(fā)的提單,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單的約定。但是,提單中載明適用航次租船合同條款的,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
第九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提供約定的船舶;經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換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有權拒絕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過失未提供約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出租人在約定的受載期限內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將船舶延誤情況和船舶預期抵達裝貨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將是否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過失延誤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航次租船合同的裝貨、卸貨期限及其計算辦法,超過裝貨、卸貨期限后的滯期費和提前完成裝貨、卸貨的速遣費,由雙方約定。
第九十九條 承租人可以將其租用的船舶轉租;轉租后,原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第一百條 承租人應當提供約定的貨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貨物。但是,更換的貨物對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權拒絕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約定的貨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卸貨港卸貨。合同訂有承租人選擇卸貨港條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確定的卸貨港時,船長可以從約定的選卸港中自行選定一港卸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確定的卸貨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擅自選定港口卸貨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章名】第八節(jié) 多式聯(lián)運合同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所稱多式聯(lián)運合同,是指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
前款所稱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lián)運合同的人。
第一百零三條 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對多式聯(lián)運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
第一百零四條 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lián)運合同,并對全程運輸負責。
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與參加多式聯(lián)運的各區(qū)段承運人,可以就多式聯(lián)運合同的各區(qū)段運輸,另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此項合同不得影響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發(fā)生于多式聯(lián)運的某一運輸區(qū)段的,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qū)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零六條 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發(fā)生的運輸區(qū)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應當依照本章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章名】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一百零七條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條 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旅客訂立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人。
(二)“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旅客運送或者部分運送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送的其他人。
(三)“旅客”,是指根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運送的人;經承運人同意,根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隨船護送貨物的人,視為旅客。
(四)“行李”,是指根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由承運人載運的任何物品和車輛,但是活動物除外。
(五)“自帶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攜帶、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艙中的行李。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關于承運人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本章關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條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
第一百一十一條 海上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推逼眱r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并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時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設施內的時間。
旅客的自帶行李,運送期間同前款規(guī)定。旅客自帶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運送期間自旅客將行李交付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時起至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還旅客時止。
第一百一十二條 旅客無票乘船、越級乘船或者超程乘船,應當按照規(guī)定補足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長有權在適當地點令其離船,承運人有權向其追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危險品。
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將旅客違反前款規(guī)定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的違禁品、危險品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或者送交有關部門,而不負賠償責任。
旅客違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運送期間,因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過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或者行李滅失、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請求人對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應當負舉證責任;但是,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自帶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船舶的沉沒、碰撞、擱淺、爆炸、火災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證,應當視為其有過失。
旅客自帶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滅失或者損壞,不論由于何種事故所引起,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證,應當視為其有過失。
第一百一十五條 經承運人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旅客本人的過失或者旅客和承運人的共同過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應減輕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經承運人證明,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者行李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承運人對旅客的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所發(fā)生的滅失、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旅客與承運人約定將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交由承運人保管的,承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雙方以書面約定的賠償限額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除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承運人在每次海上旅客運輸中的賠償責任限額,依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6666計算單位;
(二)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33計算單位;
(三)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333計算單位;
(四)本款第(二)、(三)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1200計算單位。
承運人和旅客可以約定,承運人對旅客車輛和旅客車輛以外的其他行李損失的免賠額。但是,對每一車輛損失的免賠額不得超過117計算單位,對每名旅客的車輛以外的其他行李損失的免賠額不得超過13計算單位。在計算每一車輛或者每名旅客的車輛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損失賠償數額時,應當扣除約定的承運人免賠額。
承運人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 經證明,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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