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媽媽在上班時間回家哺乳,結果在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人社局對此認定是工傷,而公司卻認為這不屬于工傷,將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不認可工傷決定,用人單位將人社局法庭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19年6月,周某生下一個女兒。當年12月初,還處于哺乳期的周某在工作時間駕駛車輛回家哺乳,在回公司的路上和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周某無責。2020年7月,周某向江寧區(qū)人社局(以下簡稱區(qū)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20年8月27日,周某任職的上海某服飾公司收到區(qū)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書,但公司對這樣的結果并不認可。2020年10月19日,這家公司將區(qū)人社局起訴至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法院這么判,人社局的行政行為合法
法院認為,區(qū)人社局在收到周某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過調查并結合證據材料,認定周某從單位回家給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而受傷,屬于因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區(qū)人社局作出行政行為合法,駁回上海某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回家哺乳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周某上班時間返回家中哺乳是否屬于工傷認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對此,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周明作為承辦法官解釋道,《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規(guī)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生下女兒,一直到事發(fā)時,仍處于哺乳期內。上海某服飾公司應當為周某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并及時與周某溝通協(xié)商哺乳時間的安排。周某在上海某服飾公司沒有和她溝通明確哺乳時間的情況下,根據工作時間靈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時間,往返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視為工傷認定的合理范疇。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