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1日,黃靜雯的丈夫在建筑工地作業(yè)時不慎從高空墜地,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當黃靜雯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時遭到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其丈夫并非公司職工,其發(fā)生墜地事件是其擅自進入工地,企圖偷取建筑材料,被人發(fā)現后倉促逃跑所致。
原來,黃靜雯丈夫進入公司工作時間不過兩天,公司還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為了推卸責任,不僅否認用工,還捏造出了上述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工友因擔心被公司報復,再加上事不關己,都拒絕說出真相。
【點評】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確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基礎。因此,勞動者入職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未簽,也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
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p>
本案中,如果黃靜雯拿不出上述憑證,要想獲得賠償難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