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五一”小長假期間,某建筑公司組織員工在郊區(qū)進行團隊拓展訓練活動。員工李某在活動中不慎摔傷,造成左腿骨折。李某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遭到拒絕,于是自行向當?shù)厝松绮块T申請工傷認定。
??? 在人社部門調(diào)查過程中,公司提出,雖然李某是在公司組織的拓展訓練中受傷的,但當時是“五一”假期,且也不是在公司里的工作崗位上受傷。因此,李某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 人社部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guī)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guān)的活動除外?!币虼耍瑢Α肮ぷ髟颉钡睦斫獠粦窒抻趧趧诱叩膶B毠ぷ?,只要是企業(yè)從自身利益出發(fā)給職工安排的與工作有關(guān)的任務,都應視為工作的一部分。拓展訓練由公司組織安排,李某參加拓展訓練也是為了團隊建設(shè),故其受傷應視為因工作原因?!肮ぷ鲿r間”不僅包括一般意義上的上班時間,李某在節(jié)假日期間參加公司組織的拓展訓練活動,也應視為工作時間。因此,李某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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