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某上班途中遭遇對方全責的交通事故,導致大腿受傷,后來又誘發(fā)冠心病。他在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決定書最終認定大腿受傷為工傷,對事故誘發(fā)的冠心病并未認定為工傷。
顧某以對冠心病未認定為工傷不符合事實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而后經過專業(yè)部門對此次交通事故的鑒定,本次交通事故對被鑒定人目前后果起外傷性誘發(fā)作用,參與度為10%-15%。
律師說法:天津君薦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中,顧某在上班途中遭遇己方無責的交通事故,根據上述規(guī)定,顧某因此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顧某在交通事故后誘發(fā)的冠心病急性發(fā)作,根據司法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與其冠心病發(fā)的關聯度僅為10%-15%。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產生或與交通事故存在較大的關聯,其主要原因是顧某自身健康問題所導致。因此人社部門將顧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傷”認定為工傷,而未將其在交通事故后誘發(fā)的“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作為工傷認定,并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