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中午, 市內(nèi)一家自助火鍋店組織員工團年會餐, 一名青年員工因大量飲酒,回到家中后死亡。昨(21)日,記者從順慶區(qū)人民法院獲悉, 因市人社局不予認定死者為工傷, 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該院10月16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即法院同樣不支持死者為工傷。
除夕聚餐 不料醉酒喪命
2015年2月18日, 農(nóng)歷臘月三十日上午, 市內(nèi)一家自助火鍋店的員工們接到通知,當天下午開始放假,中午一起團年聚餐。 連續(xù)忙碌了多日的伙計們都在本店參加了聚餐活動, 他們從平日的服務(wù)員變成了消費者,大家興致勃勃。由于是自助式的敞開供應(yīng), 不少人放開肚皮吃喝。其中一名青年員工杜明(化名)在聚餐時與同事們相互敬酒, 結(jié)果醉倒在店里,被同事送回家中休息,在第二天大年初一死在了家中。
除夕會餐本來是好事, 結(jié)果卻讓一個活蹦亂跳的青年死于非命, 死者的家屬很沮喪, 他們認為杜明是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死亡的, 應(yīng)認定為工傷,于2015年5月22日向南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5年6月12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杜明生前大量飲酒, 呈嚴重醉酒狀態(tài), 以至發(fā)生嘔吐時食物梗塞氣道造成窒息死亡, 我局認定杜明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死亡,決定不予認定為工亡。”
死者家屬不服市人社局的決定,于2015年7月7日向順慶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局的決定,認定杜明系因工死亡。 法院受理后, 依法組成合議庭,于8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審理 家屬申請工傷被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一、火鍋店組織員工聚餐是否屬于店方組織的活動,二、杜明的死亡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法院認定,2月18日中午,自助火鍋店組織員工團年聚餐, 死者杜明和其他一些員工參加了這次聚餐, 這次聚餐是由店方組織,地點也在火鍋店內(nèi),團年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報銷,因此,自助火鍋店組織員工聚餐屬于店方組織的活動。
關(guān)于杜明的死亡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法院認為,雖然按照國家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職工在單位組織的聚餐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但杜明在2015年2月18日中午參加單位組織的聚餐活動到活動結(jié)束直至回到家中,杜明并未出現(xiàn)明顯的身體損害, 杜明的同事也證實,杜明回到家中時其意識還是較清楚的。
同時, 自助火鍋店屬于自助型餐飲企業(yè), 菜品、 酒水及飲料都是敞開式擺放,由消費者自助選擇拿取。杜明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應(yīng)該知道過度飲酒的危害, 應(yīng)當根據(jù)自己的身體條件控制飲酒量。 從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來看, 杜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11.8mg/100ml, 說明杜明生前有大量飲酒史,且屬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
因此, 杜明遭遇的不幸是由醉酒引發(fā)的,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職工因醉酒導(dǎo)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故杜明參加單位聚餐時飲酒過量, 回到家中后發(fā)生食物梗塞氣道導(dǎo)致死亡的情形, 不能認定為工傷。
10月16日,順慶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