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因女兒盧某妹從老家返回工作所在城市途中遭遇雷擊身亡,而向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認定女兒的死亡屬于工傷。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卻認為盧某妹死亡不屬工傷,向原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盧某不服便訴至法院。8月6日,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
盧某的女兒盧某妹生前是南寧市某一小學教師。2012年暑假留校工作期間,盧某妹因事返回隆安縣丁當鎮(zhèn)老家。同年8月5日下午,盧某妹乘其兄長駕駛的電動車前往隆安縣浪灣農(nóng)場,準備搭車前往南寧,為第二天上班做準備。在前往浪灣農(nóng)場途中,盧某妹在隆安縣那桐鎮(zhèn)糖廠路口的棚子內(nèi)避雨時遭雷擊致當場死亡。盧某隨后向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認定盧某妹的死亡屬于工傷。經(jīng)審查,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盧某妹死亡不屬工傷,遂向盧某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盧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上述決定。
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盧某妹上班時間為遭遇雷擊的次日,其從老家前往南寧市,目的不是直接上班,而是為第二天上班做準備;其遭遇雷擊的地點為其老家至浪灣農(nóng)場途中,而其上班地點為南寧市,雷擊地點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另外,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工傷,雷擊不在此列。盧某妹返邕途中遭遇雷擊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