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律師:
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公司規(guī)定的上午上班時間為8時至12時。半年前的一天,我在上午9時突然接到保姆打來的電話,說我兒子發(fā)高燒,病情嚴重。當時我情急之下,沒有向領導請假,也沒有告訴同事,便匆匆騎摩托車回家。不到10分鐘,我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受傷,不僅花去4萬余元治療費,還落下九級傷殘。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當我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勞動部門卻以我擅自離崗為由,不認定我為工傷。請問,我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讀者曾女士
曾女士讀者: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其中所指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或事故傷害)”三個構(gòu)成要件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在你已經(jīng)具備“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兩個要件的情況下,你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關鍵在于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
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也指出,“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你公司規(guī)定的上午上班時間為8時至12時,事故發(fā)生時間為9時多,即距離正常的下班時間將近3個小時,顯然不應屬于合理的下班時間內(nèi),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素,因此勞動部門認為你所受傷害并非工傷是有法律依據(j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