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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程是一所技校的學生,學習機電專業(yè)。三年級時,學校安排學生實習,小程被安排到一家機電公司,后因為操作不當胳膊受傷。
觀點:對此,鄭州市中院多數法官認為,大中專學生的實習是學校教學過程的延伸,通過學校與用人單位的溝通,由用人單位給學生繼續(xù)學習提供場所和條件,用人單位不必為實習學生辦理社保,也不與實習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管理工作還由學校進行。因此,學生實習過程中的人身損害不應按工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