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了法定期限,這并不表明權限得不到救濟。”吳江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勞動者一方(包括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nèi)。“若是超過一年,這時候不妨換個維權途徑試試。”
近日,吳江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工傷申請超過期限的受害賠償糾紛。
小李是吳江一家公司的搬運工,一天一輛貨車來到他所在的公司裝貨,由于貨車內(nèi)還有其他貨物,貨車司機就請他幫忙將車中貨物整理好。在整理貨物的過程中,小李不慎從貨車上摔了下來,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足部骨折。一年過后,小李重新回到工作崗位,但卻落下了殘疾。這時候小李想起了要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小李所在的公司認為,小李不是為給公司裝貨而受傷,不構成工傷,因此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nèi)主動申請工傷認定。而現(xiàn)在小李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時限,勞動保障部門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在律師的幫助下,小李根據(jù)雇員受害的相關規(guī)定,走人身損害賠償?shù)钠胀袷略V訟途徑維權。
“小李受傷是在工作時間,雖然不是在裝公司貨物時受傷,但整理車上貨物,也屬于為本公司裝貨之前的準備工作,與其本職工作有牽連。” 據(jù)吳江法院工作人員介紹,在訴訟期間,小李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了傷殘等級的鑒定,經(jīng)鑒定已構成八級傷殘。“故判定小李所在公司賠償小李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近8萬元。”
吳江法院工作人員提醒,如果勞動者喪失工傷賠償救濟途徑,可以嘗試通過民事侵權賠償途徑主張救濟。但兩種途徑在維權的程序、申請時限或訴訟時效、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重大過失時可否免責等多方面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