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我在單位工地上班的時候出了工傷事故,但是我去理賠工傷保險時才得知,我們單位沒有給我交工傷保險費。我想請問律師,我應該向誰去要賠償?
哈特律師: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實踐中,由于有的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造成工傷職工待遇無法落實,從而引發(fā)尖銳的社會矛盾。而工傷職工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工傷的風險直接轉嫁給了職工個人,這與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宗旨是相悖的。因此,社會保險法在明確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的同時,對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職工工傷待遇的,規(guī)定由工傷基金先行支付,保證工傷職工能夠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得到醫(yī)療救治。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問題需要注意兩點:第一,為自己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第二,可使弱勢一方的職工發(fā)生工傷后,能夠順利、及時地追回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風險,從工傷職工身上轉移到工傷保險基金上,而后再向用人單位追償,以有效促使用人單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