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嗎?南陽市人社部門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不再認定為工傷。
今年7月中旬,南陽市區(qū)某公司職工王某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時,與一出租車相撞,造成右腿骨折。經(jīng)市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搶道通行,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出租車負事故次要責任。8月8日,王某到市人社局醫(yī)保科請求工傷認定。8月12日,人社部門對王某的申請出具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王某不服,稱去年有同事也發(fā)生過類似的情況,就被認定為工傷,為什么自己卻不能認定為工傷呢?
對此,市人社局工作人員做了詳細的法律解釋。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把《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修訂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比修訂前后的條文,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認定工傷有兩點變化:首先,原條文認定交通事故工傷限定為機動車,修改后條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構成工傷;其次,原條文沒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是否有過錯,工傷職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也可能構成工傷,但修改后的條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因此,像王某的情況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自2011年1月1日起則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