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同時兼職3份工作。早上給一家公司送牛奶,白天在超市當收銀員,晚上在一家歌廳做領班。4個月前,她在送牛奶時,由于三輪車剎車失靈,致使她在避讓汽車時,連人帶車跌入街旁水溝受傷,經(jīng)鑒定為7級傷殘。她要求牛奶公司按工傷處理,但公司提出,自身并非她唯一的用人單位,不能由其獨自擔責。而超市、歌廳則表示徐女士受傷期間從事的工作與其無關,當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那么,多頭就業(yè)時導致工傷,究竟應當找誰“埋單”?
這種在多個用人單位兼職的多頭就業(yè)情形,又叫隱性就業(yè)。從徐女士的情況看,應當由牛奶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一方面,工傷通常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 (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損傷或患職業(yè)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徐女士的傷害是發(fā)生在送牛奶的時間里,出現(xiàn)在送牛奶的過程中,出于完成送牛奶這一工作,當然應屬工傷。另一方面,工傷是相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言,即勞動者受傷時,是在從事用人單位所指派的工作,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徐女士雖然同時受聘于3家用人單位,但在徐女士受傷這一時間段里,僅僅是從事牛奶公司指派的工作,僅僅是為了牛奶公司的利益,自然不成為超市、歌廳員工,彼此之間也不存在勞動關系。故超市、歌廳不應擔責。再一方面,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 (勞社部函 [2004]256號)第一條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 “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基于徐女士的情形,應當由牛奶公司給予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