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今年5月16日,我公司職工陳林騎自行車下班,途中被一同向駛來的摩托車撞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我公司為所有職工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此,陳林的家屬得到了5.8萬元的賠償金。最近,陳林之妻聽說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可定為工傷,可得到工傷保險賠償。于是,陳妻又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陳林之死被認定為工傷。據(jù)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guī),陳妻應得到工傷賠償。由于我公司沒參加工傷保險,陳林的工亡賠償?shù)糜晌夜境袚?。公司領導不同意,認為當初公司為所有職工買商業(yè)保險,就是為了減輕公司的賠償負擔;而且陳妻已經(jīng)得到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還想要工傷賠償,得雙份,沒道理。為此,公司提出:陳林家屬所得5.8萬元商業(yè)保險賠償金應歸公司所有,可以作為給陳妻賠償?shù)囊徊糠帧U垎?,商業(yè)保險可以代替工傷保險嗎?陳妻得到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還能再得到工傷保險賠償嗎?
裘啟智
裘啟智先生:
來信收悉。陳林騎自行車下班在途被摩托車撞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做結論是正確的。
貴公司沒參加工傷保險,違反了《安全生產(chǎn)法》第四十三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受相應處罰;陳林的工亡賠償,貴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執(zhí)行,這是國家的強制性規(guī)定。
應該指出的是,貴公司以為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可不參加工傷保險,這不對的。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商業(yè)保險是非強制性保險,是工傷保險的補充。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才給其購買商業(yè)保險,這是用人單位自愿給職工的一種福利。盡管出錢購買商業(yè)保險的是用人單位,但受益人是職工而非用人單位,所以在職工遇到人身傷害時,商業(yè)保險公司給付的賠償金理應為職工所有。因此,陳妻既能得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還能得到工傷保險規(guī)定的相應待遇,只是由于貴公司沒參加工傷保險,貴公司又成了這份待遇的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