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我由某公司借調到某事業(yè)單位工作。上個月,我在出差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我認為自己出差期間受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我借調的單位說,我是某公司的職工,工傷保險責任應由某公司承擔。公司卻覺得,此責任該由我借調的單位承擔。請問到底應該由哪方承擔我的工傷保險責任呢?
周先生
附記:葉翔鋒律師答復,員工因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對于職工借調期間受工傷的情況,應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同時,法律允許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以平衡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之間的利益。本案中,某公司作為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周先生的工傷保險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后,可與借調單位協(xié)商約定補償辦法。
針對類似情況,葉翔鋒提醒用人單位,在發(fā)生員工借調關系時,應該在合同當中全面約定有關事項,包括借調員工發(fā)生工傷后的補償辦法等,以免在事情發(fā)生后可能引起的麻煩糾紛。